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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伤保险条例? 南宁市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2021-09-26 17:10:5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41 咨询电话:954310

人民网南宁2月14日电(张红璐)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4日透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目前,广西全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当前,有更多的职业人群也面临着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求。

这次修改《办法》,将新政策和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同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修改的《办法》,依据《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在《办法》第二条,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规定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第三十六条原则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广西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

此次修改,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实践,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一步作出规范。《办法》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为了程序的完整性,还明确了“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办法》第二十条参照国家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的表述更加精确,如“身份证明”明确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体现。《办法》第二十四条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广西“两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实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采取距离退休年龄的不同逐年递减的计发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2-5年的,分别按照全额的60%、70%、80%、90%支付。

此外,新修改的《办法》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对其他相应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完)

(责编:庞冠华、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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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五险”之一,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险意识全民化的今天几乎每个人都耳熟能详。2017年1月广西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工伤就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实践工作中,是否构成工伤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进行认定。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后应第一时间看病就医,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负伤情况,保留负伤现场有关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证据。如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第二条

工伤待遇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和食宿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等。具体能获得哪些工伤待遇,获得多少工伤待遇,要看具体情况。普通工伤可报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包括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经批准异地就医的,还包括合理范围内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伤残等级的可获得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可获得工亡待遇,包括近亲属领取相应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第三条

申请工伤待遇从工伤认定到待遇发放主要包括五个流程,但不是所有工伤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医保卡个人账户由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共同构成,属于医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工受伤,经工伤认定后进行工伤医疗费报销。工伤医疗费一般由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后再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凭据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大目录”的费用一般是100%报销。但是社会保险是保基本,超出“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实践中,如果误刷了医保卡,应及时与医院协商更换支付方式。

原则上工伤治疗应在参保地医疗机构进行,确需转院转诊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并由转出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南宁海关工伤职能部门联系人:

离退办蔡祺艳、

供稿:邓华律政工作室"公职律师有约"栏目、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本期编辑:蔡祺艳

执行编辑:詹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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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广西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分类由三个行业调整为八个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1%和2%三个档次,根据一到八类行业相应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广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通知》在行业划分、费率档次确定、费率浮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出台前各市暂执行原有费率浮动政策。

据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如果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按照2014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78.3亿元来测算,全区用人单位可减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约14.8.亿元,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负担,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截至2015年7月,广西工伤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为27.2亿元,同时随着城镇在岗职工收入的增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也会增加,因此新费率的调整将促进基金的收支平衡。当前实施降低广西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的,是给予企业减轻负担的利民政策,不会给经济、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宋瑶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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