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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认定单位? 长沙市工伤认定为轻伤待遇是多少?

2021-09-26 20:22: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06 咨询电话:954310

据潇湘晨报消息,职工如果在路上遇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时,将一改过去交警、人社部门各行其是的局面。11月28日,记者从长沙市人社局了解到,该局和长沙市交警支队联合对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建立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处理相关问题,从制度上确保工伤认定更准确。相关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沙市人社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当事人在简易程序认定书的自认为伤势轻微栏目内签名为依据,严格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如果受伤职工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职工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对责任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警部门应当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对于涉酒、涉毒的交通事故,交警必须对当事人涉酒、涉毒的证据进行固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酒精测试结果或涉毒结论。

两部门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依据,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客观、公正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因为职工一方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作出不公正的责任划分决定。

两部门的通知明确,“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那么,工伤认定案件中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长沙市人社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说,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还应加上一个“常态化”的行为。

关于“合理时间”的界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对于职工在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又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工作性质结合有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比如单位是10点上班,上班的路上一般需要花1个小时,而职工是在凌晨5点发生交通事故,就很难认定工伤。”

如果职工提出自己是加班或是实行弹性工作制怎么认定?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加班,可以根据单位视频或是打卡记录认定,弹性工作制应由人社部门备案。对于计件制的职工,虽然工作时间较灵活,也可根据单位考核的标准进行认定。

长沙市人社局工伤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合理路线”一般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餐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

如果该职工住在城东,在城南上班,而小孩就读学校不在回家的常规路线上,那么他在去接小孩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工伤,但他接上小孩再回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聚会或去商场途中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均不属于下班途中。

还有些特殊情况,比如职工与父母分开住,有时回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这就涉及到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之外的“常态化”的行为,只能根据职工平常的住所进行认定。

“社保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后,对涉及职工交通事故的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调查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进行证据固定。”长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认为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有必要调阅、复印交通事故相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交警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函》,交警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疑问的,可向作出具体文书的本级或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协助调查申请。

两部门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职工交通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对职工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罗帅、陈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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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下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问题: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下列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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