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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时效? 工伤争议按照什么规定处理?

2021-09-26 21:40:0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91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也是屡见不鲜的一个现象,工伤认定就是一个让许多人头疼的事情,因为工伤有许多的标准,所以,工伤认定失败的也很多,如果遇到工伤认定失败如何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7个重要时间节点。

1、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审核及认定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多方进行共同委托,不建议个人私下进行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时间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时间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停工留薪的时间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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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翀)参加企业拓展训练时的一次意外,不仅让现年42岁的务工者张女士落下伤残,还因为赔偿问题被企业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胜诉,获赔近36万元。

张女士家住河南,2012年7月,她经湖北省武汉市一家贸易公司聘请,在河南省罗山县一家超市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未在其工作地河南及企业注册地武汉为其缴纳社保。2013年7月18日,张女士在湖北参加公司的拓展活动时不慎摔伤。受伤后,张女士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共花费医药费元,企业支付85000元。

2014年4月14日,武汉市人社局认定张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3月31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女士工伤致残等级为7级。2015年10月27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女士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事发后,张女士没有再回原岗位工作,企业也未再安排她工作。2015年4月23日,张女士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令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劳动关系解除,企业支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273282.8元。

企业不服,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企业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据此认为,张女士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等均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及河南省罗山县有关规定执行,而张女士在工伤权利主张中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等一律是按武汉市规定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企业注册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张女士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均分别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并且企业既没有在其注册地为张女士缴纳社保,也未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保,由此造成张女士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企业理应按照武汉市标准向张女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判令企业支付各类赔偿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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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7种情形认定为工伤3种情形视同工伤。

2004年1月1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3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

工伤认定或者申请赔偿,

——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受害者如不要求工伤认定,还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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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事故收到伤害时,职工也好,用人单位也好,都要在有限的时期内申请工伤赔偿,有些不良企业会拖延时间,直到难以认定工伤。所以,职工们自己应该了解工伤赔偿的时效。

在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如有特殊,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

第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一般,60日内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λ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时效。

1、和工伤认定一样,

。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时效。

2、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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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0月27日开始,张先生在一家金属结构厂工作。2014年12月5日,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用人单位虽然承认张先生“因工”受伤的事实,但是一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12月4日,张先生向其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确认他与该金属结构厂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该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4月25日,张先生向其所在区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保局认为,张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时效,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最终,区人保局没有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张先生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处该区人保局受理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申请工伤的时间是否超过了法定申请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商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张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伤,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扣除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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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16年6月1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1日申请工伤认定,后来王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来了:申请工伤认定能否算作仲裁时效中断事由?小编认为,不能。

因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仅仅规定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和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身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并非对劳动关系中实体权利进行处置,也就不存在对权利的救济。工伤认定应该看做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一种程序性行为,而这种行为并没有被相关法律规定未必要的提起劳动仲裁的前置性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这也与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相吻合。

法律时效的设计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义务双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自己的自以为是耽误了自己权利的行使是非常不划算的。

王某2016年6月1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1日申请工伤认定,后来王某于2018年3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来了:申请工伤认定能否算作仲裁时效中断事由?小编认为,不能。

因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仅仅规定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相关部门请求权利和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身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并非对劳动关系中实体权利进行处置,也就不存在对权利的救济。工伤认定应该看做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一种程序性行为,而这种行为并没有被相关法律规定未必要的提起劳动仲裁的前置性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这也与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相吻合。

法律时效的设计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义务双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为自己的自以为是耽误了自己权利的行使是非常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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