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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发生工伤怎么办? 公务员发生工伤怎么赔有规定吗?

2021-09-27 01:50:4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70 咨询电话:954310

记者8月5日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真正实现了“同工伤同待遇”。这意味着,公务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根据规定,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县市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类或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政办发[2010]16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市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查体和医务技术鉴定工作;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医学查体,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提出医务技术鉴定意见,统一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下发的《关于烟台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通知施行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伤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其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中央、省属驻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昨天,广州参考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

目前,广东省本级统筹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15%。

此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在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在相关待遇衔接方面,《通知》亦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工资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同时,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但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4月30日截止,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者发电子邮件至gdgsbx@163.com。

说到工伤保险,就不得不说到工伤认定的话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个

的规定,近年来屡次引发争议。

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为什么会是“48小时”这个时间点?“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有什么区别?关于工伤,劳动者需要知道些什么?

日前,广州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再一次将这个“48小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年过50岁的崔阿姨来自湖南,2014年6月来到天河区一家企业S公司,负责食堂的炊事工作。

2014年10月3日晚7时许,崔阿姨下班离开S公司。当晚9时许,崔阿姨在离公司大约2公里的地方,与朋友聊天时突然晕倒昏迷。随后,崔阿姨被送到附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形成,原发性脑干损伤”。

10月4日晚,崔阿姨家属要求转院,回湖南老家医院治疗。不幸的是,10月5日凌晨4时许,崔阿姨转运回湖南老家后在家中死亡。

2014年11月11日,崔阿姨的丈夫向天河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

区人社局经调查认为,崔阿姨在单位出现身体不适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日晚6时30分,属于

,因此崔阿姨是在

突发疾病。

崔阿姨的死亡时间经其家乡派出所确认为2014年10月5日4时,距离发病时间不超过48小时,崔阿姨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S公司不服,随后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复议,2015年4月27日该局维持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S公司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S公司认为,人社局认定工亡主要依据调查的证人笔录,但崔阿姨下班后并没有去药店买药,下班后至昏迷报警近3小时,她还与朋友聊天、玩耍,明显不符常理。医院初次诊断记录称“崔阿姨当晚突发昏迷之前无特殊不适”,此外,崔阿姨并非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家属放弃治疗致其死亡。

为了查明真相,天河区法院的法官向崔阿姨初诊医院核实情况。

医生介绍说,崔阿姨当晚被送到医院时双侧瞳孔散大,自主呼吸消失,用药后瞳孔缩小,然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瞳孔和术前差不多,有自主呼吸。医生还告诉法官说,“当时崔阿姨脑干部位存在出血,无法通过手术解决,救治成活几率很小。即使成活,植物生存状态几率很大。当时家属对崔阿姨进行转运,存在风险。”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崔阿姨同事等人陈述,崔阿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出现不适。S公司未举证证明崔阿姨属于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以外突发疾病,未举证证明崔阿姨的死亡和其被转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天河区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这里的

据此,天河区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认定,天河区人社局、广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S公司的诉讼请求。

S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S公司的观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6年9月18日,广州中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崔阿姨上有一个7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

判决生效后,崔阿姨的丈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丧葬补助金4万余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3万元。

其实,在此案之前前,全国多地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还有许多人因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无法认定工伤——

2010年,合肥,一名银行职员长时间加班之后突然昏倒,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也无法被认定工伤。

2011年,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最后因超过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家属起诉也遭到败诉。

2011年,北京,一位公交车司机行车途中突发不适,紧急停车后昏倒在方向盘上,抢救十几天后去世,人社部门同样做出了非工伤认定。

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深圳某厂女工程某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程某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仍终告不治。医院于12月31日13时35分宣布抢救失败,并且宣告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却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48小时,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双方最后对簿公堂。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而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根据规定,“48小时”是认定工伤的依据,即“48小时”抢救时间作为一条分水岭,只要超过了48小时便是非工伤。工伤和非工伤赔偿差距有多大呢,我们来算笔账就知道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数额)。

以前面的崔阿姨一案为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万元=3.12万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据了解,非工亡可获补偿通常为15个月工资。如2015年深圳女工程某一案为例,所获补偿3万元=每月工资2000元×15。

为何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工伤?

不少人就这个问题提出过疑惑。

就连厨工崔阿姨一案中,S公司的代理律师日前都公开撰文,建议取消48小时的时间限制。

该律师认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之限”的规定,不仅模糊和弱化了工作原因和突发疾病之间的关联性,过分强调和偏重死亡时间,在认定工伤与非工伤“同命不同价”的巨大利益差距面前,还将劳动者家属和用人单位被推到了道德选择的风口浪尖。

“死得快算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畸形社会现象,容易引发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员工死亡的严重道德风险,违背了立法的公平原则和立法初衷。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个人要缴工伤保险费吗?

答:不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答: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下班顺路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答: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中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部分文: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刘宇

部分资料据人民日报政文公众号()、中新网、新快报、人民网、中国劳动保障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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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了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将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特别强调了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规定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其应当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对同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与机关事业因公伤残规定相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的工伤职工,坚持遵循“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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