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最容易出现是非纠纷的问题,其中不但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法律责任、各种补助金的领取问题等,而且一旦涉及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就更加复杂了!
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普及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能不能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兼得。
张先生于2015年9月1日入职建筑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师一职,并且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起初约定月薪6000元。2017年10月,张先生在工地检查时,因失误而遭遇了严重的事故伤害。随后被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治疗,情况稳定后在康复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5月,病情稳定在医师的安排下出院。
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张先生工伤为八级伤残。但是2018年9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张先生因其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为由,通知不再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先生同意公司的决定,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公司认为,张先生是因公负伤,公司愿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这两笔费用是法律基于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而在一般补偿金之上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具有补偿的性质。按照公平原则,张先生获得了这两项补偿后,不应当重复获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就此问题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按照相关劳动法可知: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
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赔偿标准支付。
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法律并未圈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更未将工伤职工排除在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
有上述规定可知,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因此该公司并不能以已经支付了该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拒绝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者并没有相冲突的关系,是可以兼得的!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