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单位有给买社保,单位还需不需要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齐某自2018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焊工一职。2019年4月1日19时左右,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金融中心三期的1号楼安装排油机风管时,因房梁突然倒塌不慎从脚架上面坠落,导致胸部受伤,于当天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右侧第11肋骨骨折。2019年7月3日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19日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发放形式平时预支生活费,年底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剩余工资,工资计算标准为:260元/天,月平均工资是7800元。公司和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有购买社保,齐某现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600元(78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0元(7800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元(7800元/月×4个月)、医疗费用197.2元、评残费用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00元(7800元/月×3个月)。
【争议焦点】
公司已经有给齐某买工伤保险,齐某的工伤公司还要不要负责?
【意见分歧】
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购买工伤保险,保险待遇应由社保基金负责,且已经支付过留薪期工资,不应支付赔偿。
【仲裁裁决】
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和解金额94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86元,合计59888元由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剩余34112元由公司支付。
【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款外,公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经营企业的风险很多,比如政策、市场、资金等,而企业的内在风险却很容易被忽略,比如员工工作时受伤企业要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福利,是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一部分。
工伤的保障责任是员工在与职业相关的活动中受伤或者罹患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我们以河南为例,工伤赔付的项目全国通用标准,有部分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
蓝色部分是需要企业承担的费用,黄色部分是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承担的费用。
举个例子:假设小王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残,工伤鉴定为6级,工资是6000元,企业需要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6000*46个月=元。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6000*24个月=144000元,这还没有包括住院和门诊的医疗、生活护理费。
还要注意很多单位未足额参保: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员工享有的待遇一分都不会少。
这样看来,虽然工伤保险可以转移企业主一部分风险,但企业依然要承担很多的赔偿责任。
企业光靠社保只能解决基本问题,想要把用工风险降到最低,商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成熟的企业,应当配比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组合,有条件的话也应当加上团体意外险,最大化规避自身用工风险和保障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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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他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
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4、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6、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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