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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定要做工伤认定吗?

2021-09-27 05:26:3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84 咨询电话:954310

近日,因一则“深圳一女子工作中晕倒两天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认定工伤”的新闻,让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该不该受“48小时之内”的限制再次引发热议。人们不由在问,“48小时”的限制到底过时不过时?

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为何要有“48小时”的规定。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通过调研得知,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于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被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与之前的《条例》相比,新的法条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其本意是为了扩大保护,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48小时”原本的善意显然已无法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个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人们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加,这也导致了工作“过劳”的情况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长期的过度劳累,成为了近年来很多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的诱因,而这些疾病有的虽与当事人的工作并无直接关系,可一旦发病却直接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当员工因“过劳”而诱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时,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成为员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种情况下,“48小时”尽管是黄金抢救时间,但以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48小时”的限制对于当事员工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而言,“48小时”也绝不应成为对工伤认定产生巨大影响乃至决定是否“视同”工伤的决定因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48小时”的过分重视,直接导致了在病人抢救过程中当事各方对于“48小时”过时不过时的痛苦抉择。员工为企业兢兢业业的工作乃至倒在了工作岗位之上,在其生命垂危的最后时刻,这样的抉择是不该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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