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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工伤保险出工伤了怎么办? 差几个月退休出工伤了怎么办?

2021-09-27 05:59:1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88 咨询电话:954310

员工发生了工伤,而单位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来来来,工伤保险补缴了解一下?

首先,工伤保险是可以补缴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员工的工伤待遇就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当然需要承担滞纳金,补缴工伤保险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其次,哪些费用是新发生的费用?补缴以后,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呢?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个政策非常清楚的列明了,如果是发生工伤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因工受伤和因工死亡的。

因工受伤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有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因工死亡的,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了。

补缴工伤保险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比如何?

可能有的用人单位会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政策漏洞,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到发生工伤了以后再去参保补缴工伤保险费用,没有发生工伤,对于单位来说就节约了一大笔开支。

首先,缴纳工伤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故意不交,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补交,是为了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使得员工的工伤待遇得到有利的保障,但这不是用人单位不缴或者迟缴工伤保险的理由。

第三,也是非常关键的,补缴的工伤保险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的。具体的差距体现在:

1、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对补缴之前的医疗费是不负责支付的。而我们知道,一般发生工伤,医疗费都是花费巨大的。

2、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这也是非常大的一笔费用。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一般是受伤职工的7-27个月工资,如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受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7个月工资,九级伤残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标准的9个月工资,直到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标准的27个月工资。

3、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4、还有一些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见人社部的2016年的文件,不再赘述。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补缴的工伤保险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从工伤保险获得的保险待遇差距还是非常大的。但是,相对而言,对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来说,及时补缴工伤保险也还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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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

】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复函告诉大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待遇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让很多学法律的童鞋思绪有点凌乱。不过,在实务中适用这个复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保部门自然不会认定工伤。

】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什么关系?司法解释不解释,让童鞋们猜猜猜。。。司法解释起草人虽然说可以反向理解,但下级法院有权不反向理解,谁让你不说清楚?呵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人社部这规定有极大进步,明确了未办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或招用的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认定工伤。但仍偷偷留个尾巴给大家自由发挥: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认工伤还是不认工伤?可以说人社部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让你读后意犹未尽,惆怅满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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