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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预防措施怎么写?

2021-09-24 09:15:0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15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用工风险,指的是用人企业在与劳动人员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各方面风险,这里的“风险”主要指的是与法律法规有关的风险。比较常见的劳动用工风险主要存在几下几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单位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不会留下用工证据,以后发生劳动纠纷以劳动者非公司员工为由推卸责任,这样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看来,只要劳动者与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找出工作过的证据还是比较容易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防范措施:用工之后,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提出而劳动者拒签的,企业应该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超过一个月,即使解除但仍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是社会保险费已计算在工资中直接支付了劳动者,或由劳动者出具了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此类约定都是无效的,依法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防范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单位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员工入职时,若公司仅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试用期内的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防范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方为有效的试用期约定,并依法为试用期内的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是企业运营中较为常见的事故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责任主要由国家承担,不缴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防范措施: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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