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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必须要终止劳动合同吗? 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1-09-27 07:53:5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71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周某系浙江雄盛实业公司员工,在周某工作期间,雄盛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

2007年1月,周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伤愈后,周某继续在雄盛公司工作。

2015年3月,因雄盛公司经营困难,周某与其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雄盛公司支付周某拖欠的工资及每年300元的补偿款。同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继存期间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此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7月,周某在雄盛公司的帮助下,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周某要求雄盛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被拒,遂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周某认为,雄盛公司从未告知其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其与雄盛公司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系雄盛公司统一打印形成,全体职工统一适用的格式文本。周某为了领取工资及每年300元补助才签了字,并不是放弃该笔就业补助金。

雄盛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约定:“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故该事项业已处理完毕,雄盛公司无需再另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问题找---维个权

雄盛公司与周某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已一并处理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法定补偿。故,劳动者放弃该法定权利的,应予明示。

本案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虽载明“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协议并未记载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处理的具体内容,雄盛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协商一致。

而在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雄盛公司还协助周某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表明雄盛公司认同应对工伤职工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亦可推知在协议签订时有关工伤待遇事宜尚未处理完毕。

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雄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统一文本格式,并未区分工伤与非工伤职工。仅凭协议约定,不能证明雄盛公司已就相关条款包含了免除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的内容对周某进行了特别告知或说明,亦不能认定周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双方劳动关系继存期间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仅指周某和其他无工伤职工相同的事项与雄盛公司已处理完毕,但并未包含周某作为工伤职工独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雄盛公司应向周某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6)浙民终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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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爆料,几家大型知名集团公司纷纷裁员,对于接到裁员通知的员工来说,心里最惦记的是,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为此,本期推出,对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及情形的65种情形,包括: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的45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的3种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jyb918@qq.com(原创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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