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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2021-09-27 17:37:1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97 咨询电话:954310

发生

,该如何申请

,并得到赔偿?

文|马亚轩律师

有读者来信称:

自己在乌鲁木齐一纺织厂打工两年多,每年都是年初签劳动合同。

但前几天干活时,不小心把手指卷进机器,造成粉碎性骨折。

做手术花了不少钱,问现在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劳动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暴力等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三、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四、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鉴定程序为: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还可以上门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情介绍、鉴定依据、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职工对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三、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赔偿有异议的。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院伙食费,以及经医院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每降低一级少2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则由单位支付,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种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另外,受工伤后,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才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单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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