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公司员工“李鬼冒充李逵”的情况时有发生,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为冒名员工正常缴纳社保,员工在工作中受工伤,在就医时公司突然发现该员工为冒用他人的身份,但社保缴纳的姓名与受伤员工不一致,此时公司与该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公司可以因该员工冒名行为主张免责吗?
2016年7月1日,员工甲某冒用弟弟申某的身份信息入职A公司,并以“申某”名字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期间A公司一直未发现甲某的冒名行为。
2017年12月8日,员工甲在工作时因突发疾病送至医院,并于当日医治无效死亡,后甲某被认定视同工亡。就医期间,A公司发现员工甲某冒用“申某”的事实。
甲某亲属要求A公司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随后A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与员工甲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A公司与员工甲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但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甲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因为公司未进行严格的身份核查,与冒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冒名员工工伤或工亡的,基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此时公司依法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项费用。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部分,因受伤人员身份和工伤保险缴纳人员身份不一致,此时公司还须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风险。
针对冒名员工可能带来的公司风险,我们的建议如下:
在入职手续办理中,公司HR可通过一些平台和渠道识别求证入职者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如:
(1)学历学位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2)职业证书有效性查询:例如会计证可访问证件所在地财政局网站进行查询,建造师证可访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查询等;
(3)诚信查询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点击“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即可查询相关人员是否有被执行案件等信息;
(4)通过与员工之前就职的单位联系,进行背景调查与信息核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因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因此,如果员工入职时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或岗位必须的资格证明等信息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或劳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认定:(1)主体资格;(2)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接受劳动管理,并领取报酬;(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公司不打算辞退该冒名员工,应以其真实名字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被冒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劳动合同中需要哪些必备条款,我们此前发布的《
》(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劳动法研114】
...工伤事故发生后,个人或者单位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伤残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如果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罚?如何举报骗取工伤保险?
案例:工伤职工张某从社会保险局康复处走出来,同时手里拿着一份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之后张某一瘸一拐走到挂着“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牌子的某义肢矫形康复器材公司,和经理沟通。张某要求经理给他买新的假肢开票,然后他凭借票据到社保局报销,报销费用由我和你一人一半,分了。经理经过一番犹豫后,答应这件事情,做假账目。之后社保局发现张某和经理的涉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解除和该公司的服务协议,并要求公司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受到什么处罚?
工伤职工张某和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骗取的工伤保险费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以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等社会保障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骗取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请参照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二、骗取工伤保险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若参保人员或者其他组织有骗取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邮件举报、app等公开举报渠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若个人或者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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