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翻出旧闻,山西90后教师寒假期间被叫回学校加班,在校安排用餐时间意外猝死。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先后四次做出决定,但均认为该教师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该案件引发了舆论热议
8月9日当地人社局回应
将重新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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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家属表示
为什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呢?是为了从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确定其是否为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从行政程序上来确认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引起,进而决定你是否应该享受工伤待遇。简单说,这是一个“定性”的过程,只有被认定是工伤了,才有可能享受各项工伤待遇。
工伤,是员工亦或是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故。我们需要做的是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频率。但是,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很多企业都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而且,许多事故多集中发生在五金、制造,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关系到企业能否减少经济损失
同时也能避免职工受到工伤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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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意识较差造成的。一些新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所要从事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操作是十分陌生的。因此,对新进入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维护生产秩序。
企业要想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就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职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企业对一些特殊岗的职工,要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向职工配备这些用品不是一种福利,而是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预防措施。在向职工发生这些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同时建立相关保管、使用、回收制度,确保劳动保护用品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少数企业在安排生产时,为了赶工期尽,往往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在连续疲劳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因此作为企业要防止因疲劳工作产生的工伤。
企业的生产设备长时间使用可能会产生损坏或老化,及时检测和维护生产设备可以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生产车间等场所的硬件设施也要进行安全检测,可以避免不必要事故产生。
尽管企业采取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但仍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就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对受伤职工时行经济补偿,这样就分担了企业的经济压力。但企业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全部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这样对企业而言就得不偿失了。企业生产中可能发生工伤的可能性相比其它企业要高很多,因此,通过加入工伤保险来分散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调整工伤事故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工伤保险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对企业不依法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了职工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曾经发生过个别极端的事件,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伤残职工因得不到工伤赔偿而与企业发生严重冲突的刑事案件。企业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可以合理分散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生产经营秩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一些企业由于客观情况,例如刚刚进入企业的员工,企业尚未决定是否录用等情况下,无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分担企业和职工人经济负担。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能考虑为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同时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职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企业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落实,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合理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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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至今
其中涉案行业最多的是制造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普通案例2371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普通案例719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此大的涉诉基数足以证明工伤事故频发
为了提供更多资料供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让企业与职工深入了解工伤相关问题
摩邦在日常实践中收集并整理了
...10月1日起,关于工伤保险的这些新规定开始执行啦~
具体有什么内容呢?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在计发工伤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
作为计发基数。
杭州市原规定:杭政办函〔2007〕148号,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PS:建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供养抚恤金均按本人工资核定,本人工资计发基数提高了,这两项待遇自然就提高了。举个例子:2017年省平工资61099元/12=5091.58,原政策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91.83*0.6*7个月=21384.65元,调整后应该为5091.58*7个月=35641.06元,待遇比原来提高了66.7%。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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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工伤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领取伤残津贴同时,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工伤人员在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参保缴费证明或银行扣款凭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标准计算给予补贴。工伤职工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同时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金,以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五级伤残的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的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的为十个月,八级伤残的为七个月,九级伤残的为四个月,十级伤残的为两个月。但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距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个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符合该项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待病人病情相对稳定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重新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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