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男子自2011年入职广州BL家具公司后从事技术类相关工作,其于2012年、2014年两次在工作时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6年1月W于从公司离职。双方就工伤发生后的补助金、医疗费、慰问费问题,以及工作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金问题产生纠纷。W于2016年1月2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并由此确认是否应进行经济补偿或非法解雇赔偿,以及应当给付的数额。在应当补偿/赔偿的情形下,再进一步确定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案另一个焦点在于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应同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并且还应确定对申请人两次工伤应发放补助金的次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用人单位过失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此外还有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以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此案中,申请人指出系被申请人无故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意在申请两倍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则不承认其为非法解雇,并指解除合同系因申请人无故离职,公司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此案中,申请人称系被申请人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口头传递信息往往事发突然,且通常只能通过录音录像将证据保留,申请人很难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催促返厂的通知以及快递凭证、快递查询。但申请人不承认其收到返厂通知,认为此项证据有瑕疵,其已在先前向仲裁机关提起劳动纠纷仲裁。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提出的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此仲裁委最终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者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案中共支付20707.5元(4141.5元/月*5月)。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同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在两次工伤时均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及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可证明),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就业补助金则由被上诉人支付。
对于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应如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申请人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被申请人支付,共30488元。(3811元/月*8月)
此外,此案还涉及后续医疗费、慰问费问题,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
工作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如实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9年9月20日,赵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驻威海站,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岗位为销售员,工作地点是威海市。2019年11月15日,赵某在工作中扭伤脚踝,经确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2020年3月1日,该互联网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域布局和管理架构进行调整,暂停威海市业务市场开发和人员工作。公司与赵某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变更问题进行协商。2020年5月2日,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公司遂以赵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赵某辞退。
赵某认为公司解除理由不当、解除行为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自己是工伤职工,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赵某赔偿金;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赵某撤回仲裁申请。
工伤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既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又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并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对待。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发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动意,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法定六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援引解除的规定正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中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不足,因此属于违法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续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该互联网公司因经营调整,青烟威地区已全部撤站,赵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失去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履行条件;双方经过2个月的协商,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缺乏合意和履行基础,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最为关键的是,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中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事实依据不足,因此,公司应支付赵某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要积极应对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了解、掌握、运用各项援企稳岗政策,畅通内部沟通协商渠道,鼓励职工建言献策,并肩前行,共渡难关。确需裁员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落实法定责任,履行法定程序,给付法定待遇,防范争议风险。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原告杨某某自1987年11月起在被告某公司从事化工操作工作,1998年9月13日下午,原告在配合机修人员卸碱粉过滤器顶部封头时受伤,同年9月28日原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8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杨某某的致残程度符合七级。双方自2005年4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告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8月2日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某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止,后其分别于2009年9月25日、2011年1月18日被减刑九个月、一年,于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释。因原告杨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于2007年9月2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7年9月26日到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向原告杨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2年11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给原告出具2007年9月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了某公司下属厂公章。原告遂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被告于2013年2月5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000元。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裁决确认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形成诉讼。庭审后,被告提供了为原告办理转递档案通知单,证实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了档案转移,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原告系因犯罪被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是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故被告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遵循的补偿原则解释,工伤保险遵循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因工负伤的,无论其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存在过错免责原则,如果劳动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其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节点。本案中,原告虽因盗窃财物被判刑,被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告仅能以此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能免除支付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的工伤待遇的责任。
其次,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原告盗窃财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已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就这一行为再剥夺其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等于否定了该工伤职工犯罪之前付出劳动和创造的成果,显失公平。
作者: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刘海红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