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工伤是最常见的人身侵权纠纷。遇到此类问题,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是多少。从法律规定而言,在《民法典》总框架下,一些列单行法律及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人身侵权纠纷的赔偿事宜都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最关键的在于赔偿项下的具体计算。笔者综合常用法律规定,在此做一简单介绍:
人身侵权纠纷适用法律的总纲为《民法典》,《民法典》框架下,《侵权责任法》为统领,相关单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为具体适用。而在一系列法律体系框架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的赔偿事宜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则上,侵权人应可选性承担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赔偿项目中,可能涉及到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侵权人、第三人和保险公司。
1、医疗费。医疗费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续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通常据实赔付,续医费由实际发生金额加上必然发生金额组成。计算方法:住院费用+续医费。
3、护理费。总的来讲,护理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住院期间,二是出院后受害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期间。计算方法:护理期间时间×相关标准(参考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交通费。司法判决中,通常酌定或者据实赔付。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判决中,法院通常会采用此前判例中的标准,受害人也可以主张依据其他可以参考的标准。如,四川省各级法院多数判例裁判的日补助费为20元/天,但《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时的补助标准为30元/天,因此,可以在主张权益时要求适用此标准。
6、营养费。营养费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医嘱期内,相关计算可以参考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计算。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通常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而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起人身伤害纠纷中,受害人涉及到多处伤残的,需要累加伤残赔付系数。比如,鉴定为一个十级、两个九级的,那么基础系数按九级标准,每一个伤残鉴定结果记为0.01的系数,计算方式为:上年度年度城镇或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23×年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按照常用的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金额。
9、丧葬费。法律规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也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赔付。
10、死亡赔偿金。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并不确定,司法实践中,需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配套政策,并结合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判定,由法官根据实际酌定。
在我们所能遇到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例中,因个案的细节性差异,往往计算结果会有较大的不同,但总体原则仍是基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及适用标准。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认真阅研法律规定,也可以咨询律师做个计算,通常而言,实际赔付结果和律师计算的参考标准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本报讯】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明确,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下列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二)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三)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五)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进行选择。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案情】
2020年4月26日,刚满四周岁的孙某遭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致右足毁损等严重损伤。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肇事大货车投有保险。经鉴定,孙某需配备假肢,但因对假肢赔偿年限不能协商一致。后,孙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1年5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假肢赔偿年限进行了激烈辩论。某保险公司认为,目前法律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假肢费应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原告未实际佩带,其损失当属未发生。又因孙某年龄尚小,假肢费可计算至十八周岁,待十八周岁后再另行主张,且年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
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原告假肢费用属必然发生,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而本案中,鉴定报告明确,孩子四周岁,十八周岁之前每年1.2万元;十八周岁以后,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1.5万元,无每年维修保养费。而按国家第七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河北省人均寿命75岁,由此计算假肢费用为43.8万元。同时,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诉请被告一次性赔偿合理合法。
【判决】
2021年6月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辅助器具费用,依据鉴定报告显示的价格和更换周期,本院支持年限按照河北省人均寿命计算。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假肢费用43.8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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