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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建筑工程缴费? 工伤保险建筑类等?

2021-09-29 00:26:1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74 咨询电话:954310

一、减免政策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延长,大型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到4月延长至6月底,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2到6月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二、减免金额计算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建筑项目计算缴纳工伤险时,应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险。

这里的项目开工日期和计划施工期以企业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工期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大型企业应享受减免金额=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计划施工期*应缴工伤保险费*50%;

中小微企业应享受减免金额=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计划施工期*应缴工伤保险费;

应缴工伤保险费=项目金额*0.1%。

例1:A公司是大型企业,今年新承包的工程项目是3月15日开工的,计划施工期是300天,项目金额500万元,能减免多少工伤险?

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为:

17+30+31+30=108天,

应享受减免金额为:

108/300*500*10000*0.1%*50%=900(元)。

例2:B公司是中型企业,今年新承包的工程项目是2月20日开工的,计划施工期是400天,项目金额1000万元,能减免多少工伤险?

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为:

10+31+30+31+30+31+31+30+31+30+31=316天,

应享受减免金额为:

316/400*1000*10000*0.1%=7900(元)。

...

根据市人社发[2015]167号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告,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及有关工程承包、转包、分包协议等相关资料。

因属紧急情况参保单位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从业人员花名册,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十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十七、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除1-4级外,均在参保有效期结束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伤残待遇;5-10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

享受了减免政策后,工伤待遇不打折!国家、省、市人社等部门再次出台利好政策,按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对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享受免征项目工伤保险费政策至2020年底。

即对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免缴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对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划型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减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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