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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年龄?

2021-09-29 01:27:3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73 咨询电话:954310

N晚报记者王卫国

N通讯员莫洪庆

前不久,南湖区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娘舅朱玉根,经当事人请求,调解了一起意外伤害赔偿纠纷。

去年10月29日,南湖区余新镇一公司聘用的女工杨小树(已过劳动年龄),在车间操作冲床时压伤了手指,被送往武警海警总队医院就诊。出院后,杨小树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构成职工工伤九级伤残。之后,杨小树与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请求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老娘舅居间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杨小树的3100元医疗费全部由公司承担(已支付);2.公司一次性支付杨小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1620元;3.公司一次性赔偿杨小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共计73880元;4.协议签订之后,此事作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因此事再挑起纠纷。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这起案例中,关键点是双方对“工伤”概念的理解。进入公司前,杨小树已办理退休手续。一开始,公司认为杨小树已退休,已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没有资格再享受工伤待遇,只须提供人道主义补偿就可以了。然而,工伤赔偿并不是以在劳动年龄内、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为唯一前提。

如果杨小树是在劳动年龄内受伤,公司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杨小树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超出劳动年龄,公司仍需对杨小树进行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后一种情况,尽管不能再申请工伤待遇,但可以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公司难以规避赔偿责任。

因此,对企业来说,聘用已过劳动年龄的员工,必须慎之又慎,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有所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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