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对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2021年6月29日,记者从贵阳市社保中心获悉,根据有关规定贵阳市社保中心调整2021年度贵阳贵安社保缴费基数,对其缴费基数的保底、封顶标准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547元,月平均工资6379元。根据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后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今后月平均工资和平均工资的60%、300%都取整数值。
目前,《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底、封顶标准的通知》已下发,相关规定做了明确。
单位2021年1至2月申报的缴费工资,按新的上、下限进行封控,低于3828元的以3828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9136元的以19136元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从2021年1月开始执行,1至6月缴费基数低于3828元的要进行基数补差,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从7月开始执行,1至6月不补差。补差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系统里批量完成,但是由于涉及单位较多,此项工作在7月1日不能全部完成,请单位7月份在10日左右再做核定。2021年1至6月,缴费基数被18028.25元封控的参保人员,若单位需要为其做缴费基数补差的,请提供名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请办理。
从2021年7月1日起,该类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6379元。
选择按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从2021年7月1日起,该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6379元。
从2021年7月开始,灵活就业人员按九个档次进行选择缴费。
办理了银行代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21年7月15日前携本人身份证到签订代扣的银行网点进行2021年的代扣档次的选择,7月15日前不选定缴费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将用之前的缴费基数和九个档次进行比较,向下靠九个档次中最接近的一个档次进行代扣。今后,平均工资发生变化以后,选定了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次不变,基数随平均工资的变化进行调整。7月20日左右,银行将根据上述两种方式确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费,并一次性补扣2021年1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用。
未办理代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税务提供的缴费方式(微信、支付宝等)选择档次进行当年的缴费,第二年的1月至6月系统关闭第一档(平均工资的60%),按第二档到第九档进行选择缴费。补缴往年的中断费用只能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021年1至6月,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由于在办理退休时,新的平均工资未公布,所以计算养老金待遇时使用的是2019年的平均工资。现在新平均工资公布以后,将对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待遇进行重算并补发。由于重算工作涉及的人员较多,将在2021年9月开始分批补发到位。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视为调整对象。
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其生活护理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调整方式为:
生活护理费调整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2元。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除生活护理费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结合我省实际,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出通知,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统筹考虑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后实施。(川报观察)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了《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指出从2021年1月1日起,
《通知》明确,自治区原则上每2至3年将启动标准调整研究程序,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倾斜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指导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高于自治区补贴标准或扩大补贴发放范围。(记者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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