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作中遭遇突发状况,受了工伤,工伤保险能够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可是一直以来,有一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还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继续就业的人员,却一直没有工伤保险一说。为此,不少职工和企业呼吁将这批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近日,我县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从2019年6月1日起试行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依法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2、非桐庐户籍人员需在桐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十年及以上;
3、法定退休年龄前在用人单位参保,继续在原用人单位聘用。
超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率按聘用单位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证明材料,其他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