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未报工伤怎么办?

2021-09-29 06:23:4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38 咨询电话:954310

员工受伤后

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该怎么办?

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谁支付?

希望今天这则案例

可以带你了解多一点

原告周某系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校的职工,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校为原告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9年1月19日14时30分许,张某驾驶川Q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宜宾市南溪区××街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轮胎压到行人周某左脚,造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周某、张某对周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责任承担及金额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校于2019年10月8日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周某的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4日以《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对周某的伤残鉴定为拾级。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局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关于周某工伤保险待遇不赔付的说明》,载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周某于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在宜宾市南溪区中医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21533.67元,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且第三方责任已支付医疗费21533元、伙食补助费3330元。周某伤残鉴定等级为拾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41209元,第三方责任已支付残疾赔偿金66432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之规定,中心不再赔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述事实,原、被告各方无争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具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的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周某于2019年1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校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校于2019年10月8日提出周某工伤认定申请,且无证据证明此前就申请时限延长已报经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或同意。因此,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期间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校支付。对于2019年10月8日之后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予以核定和支付。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41209元及伙食补助费3330元不持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因公致残被鉴定为拾级伤残,宜宾市南溪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09元。由于伙食补助费属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产生的费用,该笔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编辑:工妹儿

民法典小课堂|民法典漫画版来了,一看就懂!

酒局上爱劝酒的人注意了,出事有可能要担责!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