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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负伤和因工负伤? 因工受伤还是因公受伤?

2021-09-29 09:05:3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05 咨询电话:954310

(

记者

)为保障在职公安民警、辅警、公安院校学警(以下统称“公安民警”)伤病后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目前我市已确定3家医院作为市、县两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并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因公负伤或急危病重可凭证件先治疗后缴费。

据介绍,市卫计委与市公安局经科学调研,确定市人民医院、绥滨县人民医院、萝北县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为市、县两级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市、县两级急危重症公安民警诊疗工作。

为确保救治畅通,定点医院建立了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就诊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公安民警可凭《人民警察证》、辅警和学警凭相关证明或经公安政工部门协调,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缴费,以提高救治效率。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同时,对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当地救治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做好需转外地治疗伤病公安民警转诊工作,实施跨区域医疗救治,确保救治工作及时性和延续性。情况特别危急或不宜转诊的,应当协调外地专家会诊,或采取远程会诊方式实施救治。在应急保障方面,市卫计委还对各级急救中心(站)和中心血站(库)提出明确要求,要做好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应急保障工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救治信息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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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10年9月被录取到某技工学校学习。2012年7月王某由某技工学校安排到某工厂实习。2012年12月20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楼上摔下来,被送往医院,王某住院35天,住院期间由工厂派人照顾王某,医疗费用由工厂支付。2013年5月15日,王某经鉴定为六级伤残,误工期限为5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营养期限为1个月。王某因赔偿事宜未与技工学校和某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王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单位共赔偿王某10万元,其中学校赔偿4万元,某工厂赔偿6万元,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焦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实习生显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实习生指没有从学校毕业来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实习是学生从学校踏入企业前拥有实践经验的必要途径,是教育为生产服务的必然环节。实习生不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定期从实习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其身份是受学校管理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双方之间未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也不能按雇佣关系来处理。如果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侵权来寻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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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履职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应当以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履职目的。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的区别,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严树松系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门卫。金某和其妻子印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严树松值班的门口时,严树松以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拒绝放行,双方发生争吵。印某将严树松的茶杯摔碎,严树松遂持一根链条锁砸印某的肩部,金某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击打严树松面部,致其鼻部受伤。严树松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严树松在工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虽然起因于工作,但其所受伤害系因先攻击对方而招致。性质上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该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否则劳动者的严重不当行为会阻却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其不被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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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同事间因为工作矛盾或者私人恩怨起争执,最后矛盾激化直接动手打架,一方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自己行为的,可能会导致另一方受伤。因为是在上班期间工作场所内遭到伤害,受伤的员工便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我姨妈在上班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和同事吵架,结果被对方打伤住院,现在打我姨妈的那人跑了,我想问下这算不算工伤?公司有没有责任?

员工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并不属于工伤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时受的伤害才是工伤,被同事打伤,理论上不属于工伤范畴,应向伤人者提出索赔。打架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和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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