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网友网上的提问,拿来分享一下。
单位只发1480元,明显违反规定,这属于无故克扣工资。
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
虽然说单位的做法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是你不能追要n+1的补偿,因为你的主张也是于法无据,没有这种规定。
那么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呢?你也不可能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为你还没有劳动能力鉴定,还不知道是几级工伤,也就无法确定自己的各项补偿费用。
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先和单位沟通,告诉单位,单位的做法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他们正常支付工资,并补发之前所欠工资。你还要告诉单位,如果单位不纠正自己的问题,那你可能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因为单位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故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
如果单位能改正问题,那是最好的,如果单位就是不改,你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考虑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1-4级伤残,职工直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因为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5、6级伤残的话,单位无权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员工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点是对5、6级伤残职工的特殊保护。
7-10级伤残,无特殊保护,单位和职工都可以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处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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