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模具公司员工。公司除了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0年9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工伤十级。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模具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并支付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
李某认为,模具公司到保险公司投保时使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自己应当是保险的实际受益人。因此,模具公司除了应当支付工伤待遇外,还需要将保险公司理赔金支付给自己。
模具公司辩称,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雇主,其所获理赔金是用来支付雇主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损失赔偿的,因此公司只要足额支付李某的工伤待遇即可。
在仲裁委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仅享受依法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不再要求模具公司转交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
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员工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等导致伤残或者死亡时,被保险人根据法律应承担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障的对象主体是企业雇主。也就是说,雇主保险的受益人应当是雇主(即本案中的模具公司)。
李某为十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模具公司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模具公司支付的这一部分工伤待遇,就可以用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来冲抵。
(作者:于其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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