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医生家中猝死:曾1月接诊3000人,行政复议后获工伤认定
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其并非感染新冠肺炎,同时当地人社局认为其情况与工伤认定中规定的时间、场景不合,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在刘医生家属及所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仙桃市政府近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仙桃市人社局随后重新作出决定,将刘文雄的不幸身亡认定为工伤。
事件之所以引发热议,首先当然与战疫中医护人员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有关。
其实,最初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社部门也并未忽略这一背景。仙桃市人社局表示,虽然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中的一员是当前疫情下最美丽的逆行者,不幸病逝令人痛心惋惜,但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显然,在人社部门看来,其不认定工伤是遵守相关法规的结果,实为不得不然。
既然如此,推翻人社部门最初的认定,依据又在哪里?
认为战疫中的医护人员需要更多关爱是人之常情,从这一点出发,有关部门在规则的坚守上如果对一个猝死的医生稍稍宽松一些,相信也能得到很多人的理解。但是也难免会留下一丝遗憾,毕竟法律原本不应该有例外。
仙桃市政府推翻人社部门最初认定的理由,好就好在以坚守规则为前提,同时考虑到了战疫中医生工作的特殊情形。
仙桃市政府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三伏潭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刘文雄生前下班后确实存在通过电话接诊的例证。刘文雄1月12日至2月12日共诊治3506人次,参与了防疫工作,虽然死亡时间是2月13日凌晨,但发病时间是在12日下班后,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规则是相同的,又都表示要严守规则,不同的主体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断?
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如何看待《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的定义。前不久,与本次事件相似,“某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书”的新闻,也引发了舆论热议。
在司法机关看来,所谓“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因此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条例中所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围之内,不幸突发疾病死亡者,其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按照这一案例,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属于工伤,战疫期间医生24小时待命的状态人所共知,其不幸身亡又怎么能说不符合“规定的时间”,不能算作工伤?
法律很严格,同时也有温度。特别是工伤认定的立法初衷原本就是为了保护职工。类似刘医生这样的争议,相信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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