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厦门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8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计算赔偿+赔偿申请指南+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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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8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厦门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5369038、5323210
厦门市人社局地址(网址):http://www.xmhrss.gov.cn/
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闽0205民初900号
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区钟岭路1-3号恒亿大厦六楼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7601627X0。
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恒亿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某与恒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陈某某支付给恒亿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6000元(以下币种同)整。事实与理由:陈某某于2015年3月在恒亿公司的工地上班,2015年12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陈某某受伤后所有的医疗费支出共计12万余元全部由恒亿公司承担。2016年03月14日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23日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并以厦海劳仲案(2017)050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恒亿公司认为厦海劳仲案(2017)050号裁决书作出的裁决赔偿标准太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恒亿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辩称,以仲裁裁决的结果为准,恒亿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陈某某入职恒亿公司处。2015年12月20日,陈某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头部受伤。同日,陈某某到厦门市海沧医院就诊,住院一天。随后,陈某某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2日住院治疗32天,2016年1月22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建议需专人护理。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再次住院治疗9天。
《福建省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及《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载明陈某某因工伤另花费医疗费4414.56元。
2016年2月14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一份《厦门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书编号为2016010099),认定书确认陈某某为工伤。2016年11月23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一份《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厦劳鉴2016102115),鉴定陈某某为伤残八级。
因与恒亿公司就工伤待遇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12月29日,陈某某向海沧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2、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医疗费19114.16元;3、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4、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5、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360元;6、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交通费500元。海沧仲裁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7】050号裁决书,裁决: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恒亿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医疗费441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73元、护理费5125.1元,以上款项共计205388.66元。3、驳回陈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送达恒亿公司,恒亿公司因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3月9日诉至本院。
庭审中,1、恒亿公司确认对海沧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结果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没有意见,同意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但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仲裁裁决结果6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支付而非公司支付。医疗费公司已垫付,无须另行支付,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支付。2、陈某某确认除医疗费均为工伤治疗外,其他项目应以仲裁结果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陈某某在恒亿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系属工伤,陈某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恒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某依法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恒亿公司支付,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73元。恒亿公司主张仅需支付其中的60%,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600元、护理费5125.1元,恒亿公司主张应由社保支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本院不予采纳。3、医疗费部分,陈某某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及《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费4414.56元,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费用无门诊病历及医嘱佐证,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陈某某与恒亿公司对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照准。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205388.66元(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73元、护理费5125.1元、医疗费4414.56元);
三、驳回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林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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