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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伤律师哪个好?

2021-09-24 19:06:2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19 咨询电话:954310

9月1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谷)发布警情通报:

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事务所发布通告:受害人30岁,凶手酗酒后持枪伤人

澎湃新闻从多个渠道了解到,

,待人接物有礼貌且为人和善,同事们听到这一消息都很震惊。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被害律师曾在2020年5月,接受四位申请人委托,向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嫌犯雷某所在公司及雷某名下120余万银行存款。

9月13日,澎湃新闻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获悉,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目前他们还没回来。

同日下午,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遇害的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薛某幸,今年才30岁,很年轻。他是今天上午听说此事,感到很震惊。在他的印象中,薛某幸待人接物很有礼貌,很和善,和同事关系都挺不错。

此前,有网传信息称,东湖高新区新竹路附近发生一起案件,附近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男律师中枪。随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谷”发布通报称,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早上10点多发生的,我听说是被当事人所杀害,事发后警车、救护车都来了,店面也被拉起了警戒线。”

记者从事件目击者处了解到,

记者现场看到,案发服务中心已拉起警戒线。隔壁店铺目击者刘先生介绍,受害人为人和善,毕业之后就在这里工作,日常经常在一起聊天。“

女朋友跟他在一处工作,凶手直接进入就开枪了。女朋友哭着出门跟妈妈打电话,说男朋友被枪打了。凶手当时还没走远。”

案发后凶手抢宝马车逃逸

据市民拍摄的现场视频,事情发生后,现场有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一女子在现场打电话中,接连说出“枪”“开枪”“现场开的枪”“有人受伤”“抢了一辆宝马车跑了”等字眼。视频中,有现场市民表示,看到凶手的作案工具是“喷子”即“霰弹枪”。

目击者王先生说,当时听到枪响,以为是爆胎。凶手40多岁,作案枪支有50公分,作案后将枪藏在网球拍的套子里,走上马路后掏出枪拦车,全程没说话,拦了两辆都被躲过,然后拉开一辆路边的宝马车从后排上车,正在看手机的司机推开车门跳车逃跑,凶手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另一名爆料人林先生说,当时他正在单位上班,听见枪声后赶出来发现事发现场已经围满了人,民警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

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门店名叫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目前门口4个门面全部被围上了蓝色的警戒线,店内有多名警察制服的人正在进行勘察。

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文书发现,薛律师和犯罪嫌疑人雷某曾在2020年的四起民事案件中有过交集,四起案件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本次枪击案中遇害的薛律师正是这四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之一,犯罪嫌疑人雷某是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正是四起案件中的被申请人。

9月13日,澎湃新闻获取的多份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嫌犯雷某系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律师薛某幸曾接受四位申请人韩某思、张某进、张某武、李某的委托,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雷某所在公司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雷某名下银行存款,总计近126.0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意了四人的申请金额。法院审理结束后,由于雷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0年11月19日和2021年5月7日先后两次被限制高消费。

企查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该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韩某思、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韩某思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某幸、黄灿向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另一名申请人张某进也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在我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关系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如果连执业律师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法治的威严也就无从谈起。

是以,在《律师法》载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基础上,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

这些年来,律师侵害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累积在一起,一定程度上确实容易让人产生律师是一种高危职业的印象。司法部部长专门作出批示,是对这种潜在危害的预警,同时也有利于对潜在不法分子形成震慑,维护数十万律师的执业安全。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自由开道者,不可令其困厄于荆棘。律师的职业是高尚的,是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的有力保障,但是并不意味着要舍身取义而获得法治的进步和对法律的敬畏,更要学会变通及变化,多读读毛主席的《论持久战》就会领悟。

寻常人看来,律师是让人羡慕的职业,动动嘴就能轻松赚钱。但律师们也承担着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巨大风险与压力,虽然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

通过百度以“执业律师风险防范”这个内容搜索了一下,得出的结果有11,800,000条。

可想而知,律师在日常执业中所遇到的风险有多大。小到被当事人投诉,大到引起民事、经济的赔偿或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这些都将会阻碍律师通向成功之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目前看来,律师的风险主要集中发生于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我们以此为突破口,来看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拒绝接受案件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委托,不能继续接受委托。

刚出道的执业律师,若遇到太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往往很难驾驭,若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会指使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若律师拒绝,则会抱怨:为什么收了他们的钱却不办事?若案件最终没有按照预期方向发展,他们则会责怪律师为什么要听他们的想法。若年轻律师接触太多这类当事人,很容易打击执业的积极性。

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应当先学会保护自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首先和当事人沟通,若沟通不成则取舍权衡。

有的当事人太关心案件结果,常常抓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小问题和小细节不放手,在与这类当事人的相处过程中会非常痛苦。他们往往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他们往往只看到简单的案件结果,却不知道案件背后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师可以降低律师费。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要考虑清楚是否因为要接这个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标准,同时,要慎重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有的当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

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的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的,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

这个时候,律师需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这个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如果律师没有把握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建议也要对这样的当事人予以拒绝。否则,一旦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就会找执业律师的麻烦。

律师执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人。执业律师来自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委托人的预期太高,且律师没有进行很好的告知和说明,案件虽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结果,但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或者认为律师的水平不够,就会对律师不满,引发风险。

这虽然和律师的水平无关,但会严重影响律师的形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执业律师要对其讲明道理,对其预期值的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当事人接受律师的意见则继续代理,当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师的意见,则应当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在委托之前就拒绝代理。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都要求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就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委托人和执业律师之间产生矛盾,但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因为案件少,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委托费用,而做出了超越实际的承诺。不但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而且还会做出虚假承诺,一切大包大揽,最后目的不能实现引发风险。

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进行解答,进行论证,但是不能对结果做出承诺。如果委托人强烈要求执业律师对案件结果做出某种承诺,代理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做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分析预测,就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不接受就应当及时拒绝受理案件。

有些委托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会让律师介绍或者传递钱物给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师通话时,随手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则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有些委托人利用律师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压,谋取不当利益。

执业律师因此而受到牵连或者获刑者已经不是个例,应当引起重视。若委托人如果有输送非法利益或为非法行为的不当请求,律师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处和交往,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决定,一定要让当事人留下痕迹,而且在重要决定方面必须要当事人自己亲自表态,亲自决定,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师永远只能做分析师,至于当事人自己选择走哪条路,走什么样的路,这个一定要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一定要养成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时,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对律师的回答一一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这些笔录的制作时间、次数不受限制,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特别授权的执业律师,更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就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在开庭前,就针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进行沟通,并记录在卷,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调解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或者调解结果与之前制作的笔录不一致,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文字)确认,让当事人进行短息文字回复确认。开庭调解中,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时,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这些谈话笔录包括咨询接待的谈话笔录、风险告知笔录、案件分析笔录、调解意向笔录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够形成文字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

执业律师在办案中少不了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法院、当事人等邮寄诉讼材料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这个时候执业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并要让邮政加盖快递印章。在邮政快递的单子上面详细的注明所寄文书或者材料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避免风险。

邮件发出后,执业律师还应该随时跟踪邮件的派送进展,并将最后签收的记录查询备案或者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截图进行打印保存,与邮寄的底单和查询记录一并附卷存档。

除了前面我们说的律师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外,律师还应当注意防范妨害作证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首先,我们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对委托人的身份要进行审查,要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审查委托人身份时执业律师需要认真仔细,并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其次,解答刑事案件咨询时需要确认前来咨询者的身份信息。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查阅案卷材料后,根据办案的需要一般都会跟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小心谨慎,不得在公开场所公开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更不要向陌生人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情况。

第三,不要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看,更不要给他们复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地方的“核实”如何操作存在争议,到底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的时候还是保守一点较好。

第四,办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风险代理的,执业律师一旦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到时候当事人反悔不认账,这个风险代理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执业律师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了,这需要执业律师引起重视。

第五,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不要教当事人说谎、翻供,也不能传递信息、财物等,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和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一些委托人对律师的期待值过高,把律师完全看成“救命稻草”,认为律师能够帮他们办妥一切。这样的委托人,往往不能接受案件出现不如意的结果,他们很容易归责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我们需要明确告诉家属,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律师只能尽力争取好的结果,但不能保证最终结果。对于那些一定要律师保证案件结果的案件,无论委托人愿意支付多少费用,我们一定要坚持原则、明确立场,宁可不接这些案件。

一些委托人找到律师时,直接暴露出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报复社会的戾气。此时律师必须对危险性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为同情他们而接受他们的案件。他们找律师其实是找一个发泄口,我们听完他们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办案机关甚至有报复社会的倾向,这些人根本就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必然对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而迁怒办案人员甚至律师。对于这样的委托人,我们只能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一些委托人找律师“动机不纯”,例如让律师去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让律师去伤害同行。曾有一位老乡让我帮他投诉另一位深圳律师,我不仅拒绝而且直接拉黑,因为这种委托人缺乏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不应该跟他们有任何过多的交流。我还告诫年轻律师,永远不要帮助委托人去伤害律师同行。须知他随时会用你教给他的办法来对付你,甚至变本加厉。

一些委托人花钱找“熟人”帮忙很舍得,但找律师却斤斤计较。这说明他们不仅对律师不信任,而且不认可律师的服务价值。案件有好的结果还行,案源一旦不如意,他们很容易反噬律师。那些把钱看得太重的委托人,必然会看低律师,也随时会伤害律师。他们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随时需要找理由婉拒案件代理。

一些委托人在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他们自己的道德败坏,各种矛盾纠纷其实就是由他们自己一手造成。不缺案件的律师都有着丰富的经验,都清楚这些人是否在撒谎、是否“恶人先告状”,他们的道德品质很容易暴露在律师面前。此时律师一旦警觉到此人道德败坏,就应该穷尽各种手段拒绝接受代理。

30天前的8月14日,辽宁50岁公益律师董萃,因当事人对案件审判时间太长不满,在律所当着董律师的家人将其残忍杀害。董律师尸骨未寒,律师们又不得不再次承受失去同行的痛苦……

2021年8月14日,辽宁抚顺女律师董萃遭委托人金某持刀刺伤后不幸身亡,终年50岁。

据悉,金某所涉案件标的5000元。案件一审被法院驳回起诉后,金某委托了董翠律师代理二审,上诉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疑因嫌董翠律师“拖沓”、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二审判决过慢,转而迁怒于董萃,于是约见面后行凶。

董萃,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生案件的地点即为董萃婆婆王某开设的河东法律服务所内。

据知情人士称,案发当日金某携带一个兜子来找董萃询问代理案件进展。彼时董萃和其公公婆婆在服务所内。“金某对董律师婆婆王某说‘没啥事你进屋吧’,考虑到董是正常接待当事人,王某转身往屋里走,不过两三步的距离,王某就听到董律师喊‘杀人了’。”当时王某急忙转身赶过来,而金某已行凶结束,桌子上、座位上满是鲜血,王某及其丈夫合力将金某按在办公桌上。待110、120赶到,董萃已经奄奄一息,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一共捅了4刀,三刀伤在头部,一刀扎在腋下偏上的位置,正好伤到大动脉。”

据透露,金某此前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

。”

“2019年,金某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9月5日,

,金某找到董萃律师,董律师接受委托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但是

没给上案号,

,再一开庭就是2021年7月8日。

后因天气过热,董萃还开车送金某回家,她为当事人很尽心尽力。”

但金某一直着急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本来开庭后的案子都是电话沟通,可是他非要见面。董律师特别负责,觉得他不懂法律程序也想当面解释,就和他约了周六

。”同事说,没想到金某却向董萃行凶。

(2020)辽0411民初399号

原告:金某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力,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博,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力、王某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王某力与王某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王某力立即搬离位于抚顺市顺城区的房屋;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合同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经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5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波

人民陪审员王平华

人民陪审员王丽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侯文倩

律师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言:医生拯救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教师拯救人类的灵魂,律师则拯救社会公平正义。案件胜诉,绝对不取决于律师多专业,而得看案件证据。任何律师办案,都不能确保每个案件胜诉。只要律师尽职,诉讼结果应由当事人承担。如果律师却有怠于履职,当事人可以向律协投诉或索赔,但绝对不应该对律师施以暴力甚至残忍杀害。

一个人一辈子至少应有两个朋友,一个是医生,一个是律师。且不自吹中国律师有多么高尚,但中国律师一定是众多行业中比较自律、有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的群体。就是这样一个群体,凶手将自己的同行杀害,还得强忍悲痛,为凶手们提供辩护,坚持维护法律赋予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这需要多么强大的内心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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