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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21:57:0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01 咨询电话:954310

为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职工的知法守法和权益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全力推进“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8月22日下午,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曾邀请市人社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城镇职工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工伤保险保平安”这一话题与广大网民开展在线互动,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吧?

主持人

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嘉宾

主持人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嘉宾

主持人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嘉宾

主持人

目前,本市有7家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

工伤人员到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其伤情和工伤人员本人意愿确定。

嘉宾

主持人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职业病患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应当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提出。工伤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嘉宾

主持人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认定为工伤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嘉宾

主持人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嘉宾

主持人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是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嘉宾

主持人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保险期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期满后,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伤残5-10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的施工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嘉宾

部分网友结合自身的情况提出疑问,“12333在线”嘉宾一一给与解答:

网友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受理审核单可以不通过单位,自已申请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嘉宾

网友

工伤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整个流程需要多久?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完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出受理通知书,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嘉宾

网友

老工伤1-4级人员办理纳保手续生效后,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从什么时间开始领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的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核定,并自其办理确认身份和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手续的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嘉宾

网友

我是交通事故工伤,无责,想知道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待遇由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异地就医)、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待遇、伤残津贴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组成。

若您因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您工伤发生的实际情况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嘉宾

网友

工伤复发后怎么报销医药费?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7号)的规定,工伤人员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也可用现金先期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先期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嘉宾

网友

请问,员工擅自早退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早退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要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执行以及早退的具体情况等确定。

嘉宾

网友

费率上浮的依据是什么?例如员工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发生扭伤的意外,如果工伤认定下来,会增加公司的工伤费率吗?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4号)的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嘉宾

网友

请问,我们单位有职工,我们觉得他伤情已经平稳了,但他不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说停工留薪期未满一年,我们应该怎么办?

您好,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如单位和个人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嘉宾

网友

老师好,请问午休做工间操扭伤算工伤么?谢谢~

若不是单位统一组织的做工间操,发生扭伤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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