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又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是否符合法律处规定?
王某是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员工。在某日下班途中,王某驾驶电瓶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人社局认定,王某的此次受伤为工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同意安装小腿假肢。但因某家居用品公司没有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王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并获得了相应赔偿。
此后,王某又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其与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家居用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安装假肢费用等。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申请。家居用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交通事故已经过法院处理,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1、王某在家居用品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五级,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相应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家居用品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对王某进行赔偿。
2、对于医疗费和安装假肢费,王某在侵权法律纠纷中已经从第三人处获赔,应予扣除。因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在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安装假肢费之外的自担部分费用应由家居用品公司支付。
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家居用品公司已向王某履行了上述赔偿款。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及侵权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后,依据工伤认定书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已向第三人主张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法院将不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可以兼得。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常熟法院陈鸿梅金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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