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计算赔偿+赔偿申请指南+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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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标准
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山东省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山东省人社局网址:http://www.sd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5)平民一初字第3107号
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润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健,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联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太原路交叉路口永泰大厦2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田润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被告劳联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健、被告劳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润公司诉称,刘某某是劳联公司派遣至田润公司工作的员工,刘某某与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联公司已经为刘某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并为刘某某在投保地菏泽认定工伤,菏泽劳动部门已经为刘某某落实了工伤保险待遇,刘某某与田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田润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刘某某与田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润公司不需要向刘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费由刘某某负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田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田润公司应当支付给我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依法驳回田润公司的起诉,维持仲裁裁决。
被告劳联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田润公司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刘某某是我公司派遣至田润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我公司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田润公司与劳联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劳联公司为田润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由劳联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劳联公司委托田润公司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劳联公司应迅速派人前往处理并负责以劳联公司的名义申报工伤同时做好工伤鉴定和工伤理赔事宜,田润公司向劳联公司支付劳务管理费,协议期限3年,自2012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9日。
2014年2月19日,刘某某与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8日,双方约定:劳联公司安排刘某某从事生产加工工作,工作地点为田润公司,工资由劳联公司发放,劳联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刘某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即在田润公司从事生产加工工作,田润公司为其代发工资。劳联公司自2014年4月1日向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4年10月31日。
2014年8月4日11时左右,刘某某在田润公司鸡线后区用电锯切割鸡锁骨时,不慎被电锯割伤右手拇指,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右手拇指不全离断,住院24天。刘某某所花医疗费由田润公司垫付21701.62元、刘某某自己支付601元。
2014年12月15日,刘某某受到的伤害被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4月8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5年4月30日,刘某某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田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田润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仲裁过程中,田润公司申请追加劳联公司为被申请人,仲裁机构未予准许。
2015年7月30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19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依法确认刘某某与田润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二、田润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2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医疗费601元、护理费266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以上合计109142.84元;三、驳回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书送达后,刘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田润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2015年5月15日、6月12日,劳联公司分别从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出刘某某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75元,上述两笔费用劳联公司已支付给田润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田润公司、刘某某、劳联公司均认可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刘某某的月工资为3025.2元及仲裁裁决书第二项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6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护理费2663.04元的计算数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刘某某的工资明细、刘某某与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联公司出具的刘某某系本公司派遣至田润公司员工的证明、盖有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专用章的刘某某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情况表,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明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劳联公司提供的与田润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职工因公致残待遇核定表,仲裁卷宗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刘某某是与田润公司还是与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解除时间如何确定。二是被告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田润公司还是劳联公司支付。
关于第一个问题,劳联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劳联公司开始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4年10月,故本院认定刘某某与劳联公司自2014年2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刘某某在仲裁中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刘某某与劳联公司对解除时间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刘某某与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问题,因劳联公司已为刘某某投保工伤保险,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院不作处理。刘某某主张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该由劳联公司支付,田润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刘某某、田润公司、劳联公司对仲裁裁决的护理费2663.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672元数额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被告刘某某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其在仲裁时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精神安慰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待遇>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被告刘某某与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付给被告刘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67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付给被告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付给被告刘某某护理费2663.0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陪审员张某
陪审员李某某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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