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市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省人社厅移交我市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及中央驻陕单位;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各区县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3.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区、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其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三、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四家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尚未取得工伤认定权限的其它开发区内的工伤认定,仍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所在地所属的原行政区域的区、县人社局负责。
五、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受理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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