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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仲裁申请_工伤保险仲裁时效_工伤保险仲裁裁决书_工伤保险仲裁要扣除保险基金应付的项目吗_工伤保险仲裁开庭后当庭能判吗?

2021-10-09 02:10:5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37 咨询电话:954310

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且争议往往集中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这三个方面。那么工伤保险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处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争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

至误解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很可能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影响企业形象,又破坏劳资关系的和谐,增大了企业的劳资冲突和纠纷风险。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工伤保险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争议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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