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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03:02:2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63 咨询电话:954310

2018年4月4日,本委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

1、王某的诉求是:要求与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有工伤待遇共计102966.5元。

2、2018年5月16日,王某在庭审中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将其受伤前剩余的工资奖金共计37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王某原系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王某受伤后,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休假期间的部分工资(即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条说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保职工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仅需承担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项目(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8年6月4日,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溧劳人仲案字[2018]第192号):

1、王某与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2018年6月25日前,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再行支付王某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剩余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受伤前剩余的工资奖金共计35000元。

3、因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王某的赔偿项目中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该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25日前为王某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后,按规定支付给王某本人。

上述调解款项,王某均已如实领取。

1、协议第二条约定的35000元,王某已于2018年6月领取。

2、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报销款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18年8月底支付至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王某已于2018年9月10日从该公司领取了报销的工伤待遇55353.9元。

至此,王某此次仲裁申请,最终从溧阳市**电器有限公司共计领取金额为90353.9元。

1、仲裁委的调解工作,不但能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纷争,也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调解工作,首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协议都无法达成。

2、本案当事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委托律师的陪同下,全程参与了调解活动。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标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3、“溧阳一23岁少女被烫伤致工伤十级”一文的作者,在编写该篇报道过程中,未能全面、客观、真实的呈现案件处理详情,部分内容存在“断章取义、博读者眼球”的意思。此文章给广大读者带去了疑惑,部分网友也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对此文章内容,本委亦不能认同。

特此说明。再次感谢网友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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