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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工伤鉴定电话? 温州工伤鉴定中心?

2021-09-24 20:22:4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65 咨询电话:954310

“病退”鉴定的对象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符合提前退休或退职政策的企、事业和灵活就业的因病或非因工(公)伤残职工或人员,但先天性病残、就业前致残和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的人员不属于鉴定范围。“病退”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分别为每年的3、6、9、12月。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88836715、88836716,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1楼办事大厅。

乐清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咨询电话:62526122,地址:长乐路83号(乐清市就业管理处大院内)。

瑞安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咨询电话:65895531,地址:瑞安市商城大厦六楼。

苍南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咨询电话:64783852,地址:灵溪镇江湾路社保大楼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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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通俗理解,从侧面说明了司法鉴定对于诉讼活动、权益维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浙江司法鉴定行业坚持“专业性、公益性、社会性”的服务理念,通过严格监管树立行业公信力,通过优化服务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护航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我因交通事故被撞伤,住院40多天,对方保险公司建议我先做鉴定,以明确伤残等级和误工期限。”不久前,在村干部的指引下,张先生带着就诊资料来到浙江省永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该到哪里去做司法鉴定。

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有鉴定人员在值班。鉴定人员与对方保险公司联系,经确认后,共同委托做了鉴定。“等鉴定意见出来,保险公司就能理赔结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员告诉张先生。

“一段时间以来,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司法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有利的鉴定意见大肆牟利。”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杜归真说。

为方便群众寻找司法鉴定,减少司法黄牛利用伤者对鉴定信息掌握不全面,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问题,省司法厅部署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司法鉴定窗口。目前全省有83家县(市、区)中心有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占总数93.3%。

永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陈志明介绍,“这样,人民群众不用找‘黄牛’,就可以找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便捷的法律咨询与鉴定服务,拓展了服务群众的广度和深度。”

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省保监局等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作,规范交通事故涉保司法鉴定工作。各地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开展对咨询公司、非法受理点的全面清查;清理盘踞在医院、交警队周边违规招揽业务的“黄牛”,联手打击“司法黄牛”的生存空间。

寻找女儿几十年的永嘉人金某某,向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求助,希望找到自己流落在外的女儿。该中心通过寻亲库里的寻亲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时,发现金某某和此前已经在中心存有数据的蔡某某疑似存在生物学母女关系,后通过严格比对,最终确认存在亲权关系。

温州市司法局局长卢斌介绍,温州市大力推进DNA寻亲数据库建设,在3家司法鉴定机构已建立各自的DNA寻亲数据库的基础上,整合多方力量和数据资源,加强与民间寻亲组织的联动,利用科技手段打造互联共通的规模化DNA盲比寻亲平台,进一步提升DNA寻亲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扩大司法鉴定亲子鉴定工作的影响力,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活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也涉及公共已和社会其他利益的调整和补偿,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兰青说,近年来,浙江司法鉴定行业除了服务诉讼,还积极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出台政策,将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化,探索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职工工伤等争议解决的公益性鉴定服务工作,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办理司法鉴定援助近2000余件,累计减免费用496万元,有力保障了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司法鉴定需求。新冠疫情以来,广大司法鉴定人通过支援一线、捐款捐物等形式参与疫情防控,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爱心义诊、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传递行业正能量。

“2018年开始,浙江已登记两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技术评估及纠纷化解等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发挥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审判等方面的证据支持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杜归真介绍,围绕服务大局,司法鉴定制度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7·23温州动车事故中,浙江司法鉴定机构及时介入,为事故中受伤人员提供鉴定服务。

新冠疫情以来,广大司法鉴定人坚守岗位,不惧风险,完成多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及其他不明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死亡原因等鉴定任务,依法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积极配合调解组织妥善开展涉疫的重大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为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8家司法鉴定机构开通心理咨询热线;杭州、嘉兴、金华、宁波等地司法鉴定人组成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心理干预队伍,23名司法鉴定人深入隔离病房和集中医学观察点为心灵受创的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心理疏导。

“鉴定意见会对定罪量刑、民事责任分担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王兰青说,司法鉴定必须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要严格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整肃司法鉴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在全省连续三次部署开展司法鉴定专项警示教育和清理整顿工作,集中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全方位、无死角检查,要求各地在2020年5月31日前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注销。

浙江司法行政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2019年至今,受理司法鉴定投诉举报157件,办结128件,作出行政处罚9件,行业协会作出惩戒7件。

省司法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鉴定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涉嫌违规执业线索,有效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有效投诉。

司法鉴定能力是行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省司法厅、行业协会陆续出台《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等30余项制度,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鉴定委托程序,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目前,全省36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证认可,占应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59%,其中5家通过国家级实验室认可;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和鉴定文书集中评议;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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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谁都知道童平宇是一个大律师,却很少有人知道他是温州模式的研究者,甚至有可能惊讶我怎么会写这样一篇文章。其实,从1980年到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开始,他就密切关照温州农村改革,关注专业户、重点户,关注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在理论上有研究,在工作上多援手,在案件上讲唯实,为温州模式问世和发展做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

童平宇

童平宇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军事法院任职,自1980年起在温州中院工作了8年,历任审判员、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1988年辞去公职,创办了温州第一个民办律师事务所,即温州第三律师事务所(原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一年前更名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先后担任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和名誉主任;他还曾担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中国律师协会理事、温州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温州律师协会会长,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法律顾问组组长、温州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温州市政协常委、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兼职教授等职。他所获的主要荣誉有:全国优秀律师,浙江省十佳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等;他创办的平宇律师事务所曾荣获全国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等称号。可以说,无论在法院工作还是从事律师工作,他都做得相当出色,很有成就。本文只是记述他在法院期间研究和助推温州模式的有关之事,除个别地方外,并不涉及他所做的律师工作。

我和童平宇相识于1987年,并曾聘请他长期担任温州晚报法律顾问,请教甚多,受益甚多,感受甚多,深知他的学识胆识,钦佩他的温州改革情和温州模式情,做了所能做的一切,甚至还做了一些在旁人看来难以做到的事情。尽管他为温州改革之事做得很多,但为社会所广为人知的乃少。这令我常有一种不安之念,也屡有一个责任之思。现乘改革开放40周年之机,承蒙温州人杂志关照,特记述他与温州模式的一番大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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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供销大军先驱冤案平反的热心复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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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与温州模式的结缘,始于主动为震惊全市的飞鸽牌供销员陈瓯江被冤杀案复查平反。陈瓯江是温州上世纪八十年代十万购销大军的先驱,于1976年9月26日含冤被杀,年仅32岁。

童平宇曾在新疆生活了15年,于1980年初春调回温州。因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工作过,得以进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时,中央拨乱反正胡耀邦主政,大力推进历史冤假错案的复查。童平宇刚进法院,就给分到复查组。复查组负责人老宓把一大叠卷宗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只说了一句话:尽快查。童平宇一数,共有8个案件。他连忙对照当时中央的一系列政策,逐件研究。童平宇深为惊讶解放初期办理案件的简单和草率,只见那些泛黄的纸张和已经湮化的文字笔迹,以语焉不详的事实叙说和口号式的定罪理由,决定了被告人的命运甚至死亡。他以极端认真负责的精神,很快复查了这8个案件,并在汇报时一次性通过,均予以平反。尔后,他又参与复查纠正了许多冤假错案。

也许是天意。一天,温州市中院在鹿城区东门涨潮头设点接待群众,来了一位老太太,哭诉他儿子陈瓯江如何被冤杀。童平宇深为同情,他把情况汇报后,中院院长孙沧当即指示他把案卷调出来研究。经查,陈瓯江是在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前几天,因被错误地定为投机倒把集团首犯罪而判处死刑的。陈瓯江原在温州一个小集体性质的东风电机厂工作,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温州最早的供销员,还有一手好技术,往往能解决别人解决不了的难题,所得完全是凭自己的劳动和技术。判决书却认定他出身反动家庭,在1970年至1974年间为首组成投机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技术人员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电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管理费,及骗卖盗窃国家钢材,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总额达12万多元,牟利6万多元,从中分得27000多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大恶极,召开公审大会宣判死刑,宣判后立即执行。该判决是由当年的温州市公安局起诉,当年的温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的。

童平宇看了案卷后,非常震惊,深感悲凉。作为一个小厂供销员,陈瓯江是以自己的技术为他人解决生产加工难题,获得加工费,是劳力兑伙食不是犯罪而是有功,怎么反而给判处死刑杀了呢?童平宇向复查组汇报,陈瓯江案属于冤案,应予以平反,宣告无罪。其时,对陈瓯江一笔4100多元的钢筋买卖算不算投机倒把曾有争议,但复查组大多数人赞同童平宇的意见,倾向于不能算投机倒把,应该无罪。温州市中院以无罪上报到省高院,但最后不知是为什么,对陈瓯江的结论是属于错杀,那4100多元依然被认定有罪,称“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不该处死,属于错杀。”对童平宇来说,这只能感到遗憾,但他已尽到自己的责任了。

童平宇热心复查陈瓯江被杀冤案,直言陈瓯江不仅无罪而且有功,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不只是对一起历史冤案的大反正,而且对温州十万购销大军的一个大肯定。在当时对温州购销员依然充满着争论、不少人认为购销员还是投机倒把的情况下,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非常不容易的,极为难得的。可以说,童平宇关于陈瓯江“不仅无罪而且有功”之说,是整个司法界对温州十万购销大军肯定的重要一声。温州购销员需要这一声,温州模式也需要这一声。因为,连被冤杀的陈瓯江都是有功的,那么温州整个购销大军就更是有功,而且是一个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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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全国影响的八大王案件平反最为投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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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对温州模式的一大贡献,就是积极参与了柳市“八大王案件”平反全过程,所做的工作特别多,所经历的时间特别长,所总结的材料特别好,可说是该案件平反的最为投入之人、大有成绩之人。

乐清柳市“八大王”案件,发生在1982年严打期间,因为受传统极左思维的影响,不能正确看待温州农村商品生产和随之先富起来的人,当时省里把乐清作为严打的重点,把柳市作为重点中的重点,认定是“投机倒把的重灾区”“资本主义复辟的典型”,对所谓经济犯罪加以空前严厉的打击。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八大王案件”。这里需要讲清楚的是,当年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柳市八大王”与“柳市八大王案件”,是两个内涵有所不同的概念,“柳市八大王”是特指,形成比较早,是有明确的8个人;“柳市八大王案件”是在当年严打时形成的,并非是特指那8个“大王”的案件,而是包括那8个“大王”在内的,被以所谓严重投机倒把罪打击处理的总共十多个人的案件。因为没有分清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致使后来社会上对“柳市八大王”出现了不同说法。在“柳市八大王案件”中,以所谓“投机倒把罪”被错判的有:“旧货大王”王迈仟,有期徒刑7年,追缴暴利3万元;“矿配大王”程步清,有期徒刑4年,没收暴利1万元;“邮电大王”元子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目录大王”叶建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还有“机电大王”胡金林,批捕在逃,公安机关前后发过三次通缉令,捕获归案后,取保候审。当然,这几个案件都是根据省工作组的指示,由乐清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这沉重地打击了当地刚刚兴起的商品生产,不仅使当地当年生产总值下降,而且使广大专业户、重点户不敢发展生产。尽管在1982年年底,温州市委市政府就采取了积极措施,召开了规模空前的专业户重点户大会,表彰和树立了一批典型,宣布了支持专业户重点户的十大政策,但因“八大王案件”的影响太大,似乎还难以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的快速发展。

童平宇参与“柳市八大王”案件纠正是从向市委书记汇报开始的。经济发展中的严重问题,加上有关干部的建言,时任浙江省委常委兼温州市委书记袁芳烈深感“柳市八大王案件”的严重性。1983年春,袁芳烈专程到柳市进行调查,终于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干部普遍对他说,“八大王案件”明显是错案,不平反不能解决问题。专业户则一再对市委书记说,“柳市八大王”靠勤劳致富,生意做得大一些,房子造得大了一些,都被当作投机倒把打击了,我们还怎么敢把生产搞大致富啊。袁芳烈回到温州,当即召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沧、副院长陈通浩听取汇报。童平宇时任市中院研究室主任,相关案件的材料都汇集在他这里进行,因而孙沧就叫他代表市中院向袁芳烈书记汇报。听取汇报的还有时任温州市委副书记梁鸿铭。这就让童平宇直接参与了“柳市八大王案件”的平反,并亲历了全过程。童平宇早就仔细查看过案卷,并发现了问题的所在,对“八大王案件”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犯罪的第一个要件是对社会有没有危害。十年文革后老百姓自己找活路搞商品生产,对社会不仅没有危害,而且还大有益,这有什么不好?“柳市八大王”靠自己的劳动致富,又都是小作坊,雇工都在8个人以下,怎么能作为罪犯打击呢?即使触犯了老的政策规定,但社会效果是好的,又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是新的生产力而不是罪犯,应予支持而不是打击。因而当要他代表市中院向市委书记汇报时,就对法院两位领导说,这个我们先要统一一个口径,就是“柳市八大王案件”的判决有问题,是错案,该纠正的要纠正。幸运的是,孙沧院长和陈通浩副院长也是这个意思。当童平宇代表市中院向袁芳烈书记、梁鸿铭副书记汇报时,一一介绍了每一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判决中所存在的问题,强调应尽快复查,该纠正就纠正。袁芳烈听了汇报,当即表态说,“柳市八大王案件”,看来有很大问题,要抓紧复查,实事求是,依法办理,该纠正的就纠正。如刚才童平宇同志所说的那样,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利,对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有利,即使有一些小问题,该放一码的还是放一码。当然,该打击的也要打击。

童平宇还直接负责了一个案件的纠正。温州中院对“柳市八大王案件”的态度相当鲜明。孙沧院长回到院里,马上召开审判委员会和党组联席会议,传达了袁芳烈书记的精神,布置对已经上诉到中院的几个案件,分头加以审理,很快就纠正过来了。对王迈仟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对程步清撤销原判,发回乐清法院重审,改判无罪;对元子岳,请示省高院后,不予类推定罪,由乐清法院改判无罪。叶建华案件,当时乐清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因不用坐牢,本人没有上诉,中院无法纠正处置。叶建华见其他“大王”案件都获得纠正,只有自己没有纠正,心里急了,不知怎么办才好。经人指点,就赶到温州中院找童平宇,诉说“我的问题比他们轻,他们都纠正了,我怎么没有纠正”,问童平宇到底是什么原因,应该怎么做才能纠正。其实,童平宇对叶建华的案子很清楚,乐清法院上一年在判决前,曾向温州中院请示过,问到底该如何判。案件到了童平宇手里,童平宇发现问题很大,叶建华印制柳市电器产品目录,完全有利于当地商品生产的发展,特别是有利于购销员到全国各地推销柳市产品,应该是做了一件大好事,要说问题的话,也只是有点超出经营范围而已,与投机倒把罪根本不搭界,曾明确告诉乐清法院,这个案件不能定罪,不够判刑。可乐清法院因种种原因,最终给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听了叶建华的诉说,童平宇当即表态说,你的案件只要本人对乐清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可以提起申诉。这样,温州中院就可以接手处理了。按照童平宇的指点,叶建华回去后就对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了申诉。不知是法院领导有意安排还是无意所致,温州中院审理叶建华案的审判长,居然就是童平宇。经审理,宣布改判叶建华无罪。这样,“柳市八大王案件”中被错误判决的几个人,都全得到了纠正。与此同时,温州对“八大王案件”中没有被判刑被逮捕的其他案件,也一一作了纠正和平反。

案件平反之后,童平宇还撰写了总结“柳市八大王案件”经验教训的文章。“柳市八大王案件”的改判纠正,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效果之好出乎意料。这使袁芳烈书记感到,这个案件非常值得认真总结,为什么会判错了,为什么要纠正,经验教训在哪里,应该拿出一个有水平的材料来。于是,他要求法院、检察院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搞出一个有水平有指导意义的文件,以指导今后的司法工作,切实保护和支持温州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支持温州改革开放不断前行。温州“两院党组”经研究决定,法院指派童平宇,检察院指派张林,由童平宇负责,带领“两院”共5个人,到乐清作了一番深入的调研。大家把卷宗全部摊开来一一加以研究,很快统一了思想和观点。也许上天有意要童平宇为“八大王案件”平反多做点贡献似的,大家最后把动手总结材料的担子推给了童平宇。虽然这是事关“两院”的一个材料,是一个市委书记亲自交代的任务,童平宇也没有任何犹豫,以义不容辞的责任感,把这个颇为艰难的任务担当了起来。

经过童平宇的几天努力,一份以温州市“两院”党组名义撰写的,题为“关于乐清‘大王’案件复议情况及几点认识的报告”,很快报给了温州市委。“报告”回顾了“大王案件”从追究到平反纠正的经过,并附带报告了“机电大王”胡金林的情况,提出了七个方面值得研究的政策性问题和教训。这七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值得研究的政策性问题是:一、必须正确认识农村商品生产问题;二、必须正确对待经营商品生产(包括流通)而致富的专业户;三、对专业户、供销户要加以引导和管理;四、要正确对待产品价格问题;五、要正确对待扩大经营范围问题;六、关键是要从总体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有无社会危害性;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实事求是,笔笔落实,切忌推算。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在当时都相当有前瞻性和突破性。童平宇在“报告”里锐利地指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有社会危害性,才能谈得上违法性和刑罚处罚;离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单从赚钱多少,批准与否来衡量,往往出偏差,把不应打击的当作投机倒把打击了。他还写道:随着经济政策的放宽,过去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规定,有些已经突破,我们不能把现行政策允许的正当的合法的经营交易当作违法看待,不能把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当作犯罪。童平宇在“报告”最后还建议和呼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84)1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我们建议对八二年、八三年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投机倒把案件中影响较大,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查。值得庆幸的是,童平宇起草撰写的这个报告,温州“两院党组”几乎没有修改,就签发上报给市委,并得到了市委领导的高度认可。1984年5月,童平宇随中院孙沧院长等人到温州市委会议室,并受孙沧院长委托,代表“两院”党组向袁芳烈书记等市委领导作了具体汇报。袁芳烈书记听后非常高兴和赞赏,说“两院”做了一件大好事,案件解决得好,总结得也很好,以后办案就是要依法办理,要有错必纠。并当场拍板对尚在取保候审的“机电大王”胡金林撤销通缉令、撤销案件。尔后,在当年夏天,袁芳烈书记在温州市委召开的全市乡镇党委书记以上领导干部会议上,又公开宣布给“柳市八大王”平反,并代表市委向受了冤屈的当事人道歉。他在会上还告诫各级干部,不要把什么都往投机倒把里装,要看对社会是否有益,是否参加劳动,是否依法缴税,有些小毛病要先加引导。

“两院”的报告,市委的肯定,这就不仅有力地保护和支持了温州大批商品生产的先行者,而且为一批受到错误打击错误判处的经营大户得到了平反纠正的机会。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得益于这个报告而得到保护的温州经营大户、企业主和企业家,可能何止百人千人。作为报告的撰写人,童平宇之功,亦大矣!而“机电大王”胡金林通缉令和案件的撤销,则与童平宇有直接关系,或者说有直接之功。如果他不把胡金林的案件写到“报告”里,没有袁芳烈书记的表态,恐怕在1984年5月其案还是难以撤销的。

童平宇起草撰写的这个报告,还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1984年6月1日,浙江省高院在编印的《法院工作简报》上,以“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搞活经济的界限保护和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为题,摘要转发了这个报告。该简报上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委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浙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还送达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这就不仅让“柳市八大王”平反纠正的经验教训,不只是温州一地的宝贵财富,还成了全省各地以至全国的共同财富,对保护和促进全省以至全国的商品生产发展起了巨大作用。

童平宇为“柳市八大王”案件平反所做的工作,还远不只此。一年之后,1985年4月,童平宇又想到了柳市曾被打击判处的几个“大王”,党的两个一号文件使柳市再度生机盎然,‘大王’们相继平反纠正。那么,他们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想些什么?干些什么?又有些什么要求呢?”于是,童平宇带着市中院研究室的同事,又到柳市进行了一次深入的回访,并撰写了一篇长达几千字的回访记,写了“旧货大王王迈仟”,写了“矿配大王”程步清,写了“目录大王”叶建华,写了“机电大王”胡金林,内容生动,文字流畅,从一个侧面真切地反映了当时“两户一体”的现状,以及他们的想法和要求。这让各个“大王”感到无比的温暖,也对其他人是一个莫大的鼓励,并对法院工作和各级党委、政府政策的制订,都有相当积极的参考价值和作用。如是对重大错案平反纠正后进行回访,这恐怕是温州中院的一大创新之举,不仅在温州是一个创举,在全国也可能是一个创举。而童平宇,不仅是这个创举的实施者,而且是这个创举的总结者。他所写的回访记,受到了中院领导的肯定,也受到了浙江省高院的称赞,加了按语刊发在高院当年第八期的《情况反映》上,同样报送到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童平宇为“柳市八大王案件”平反所做的工作,充分展现了他对温州农村商品生产的支持,对温州农村改革的热忱。他不仅是温州最早对“柳市八大王案件”正式表态无罪和直接参与案件平反的司法界人士之一,也是唯一直接总结“八大王案件”经验教训的人,还是唯一带队对“八大王案件”当事人平反之后进行回访的人。这在温州在全国,恐怕只此一人而再无第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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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制订的历史有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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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对温州模式的又一大贡献,就是为温州股份合作企业若干规定的制订出了大力,先是组织举办了温州股份合作企业最早的一个研讨座谈会,继而执笔撰写了股份合作企业若干规定最早的一个参考稿,还第一个进行了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调整的思考。

这是完全让人没有想到的,但却是一个没有任何置疑的事实。

1987年1月,温州成立市法学会,其时童平宇身为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被推选为市法学会副会长,负责法学学术问题的研究探讨。时任温州市委副秘书长宋文光找到他,商量可否召开一次联合研讨会,专门研究一下股份合作经济(当时称股份合伙经济)的法律问题。其时,童平宇正对温州私人经济、股份合作经济发生了兴趣,并试图从温州模式和经济审判的关系展开调查研究。

特别重要的是,在此之前,童平宇就已经经手过一个相关案件,这就是对乐清柳市储运站案件的无罪答复。1986年7月,柳市储运站两个主要合伙人胡金春、包秀余被逮捕,原因是这几个人于一年前合伙创办的储运站,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是“集体”,可企业赚了钱后,两人在年终又分了利润8.6万元,一查账被定罪为“吞污集体资产”,乐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乐清法院看不准,向温州市中院请示。童平宇了解案情后,代表中院给乐清法院的书面答复是:这是一个名为集体实为个人合作合伙的企业,所谓“集体”只是一个“红帽子”而已。他们是劳动所得,又没有偷税漏税,那些做账的虚假发票是非法的,但系无奈之举。案件的标的物不是国家的,也不是集体的,犯罪对象不够。乐清法院经再三讨论,认定温州中院的答复意见是对的,几经周折,作了无罪判决。后因乐清检察院抗诉到温州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童平宇又带着卷宗到省高院直接找院长,并根据院长的指示向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作了汇报,最终省高院对柳市储运站案件作了无罪认定。

这个案件给童平宇留下了极为深刻的烙印,它不仅是避免了一个错判,保护了一个股份合作(合伙)企业,而且提出了一个如何调整法律法规,正确对待一大批同样戴着“红帽子”的股份合作(合伙)企业的问题。宋文光的提议,正中童平宇下怀,就欣然答应下来。

经童平宇积极努力,多次筹划和精心准备,1987年8月,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和温州市法学会联合举办了一次关于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研讨会,共有各界人士十多人参加。这是温州股份合作企业若干规定出台前的一次研讨会,也是股份合作经济史上的第一次研讨会。

研讨会上,作为中心发言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宋文光,一个是童平宇。宋文光从调查掌握的众多股份合作企业的个案出发,提出了对股份合作企业这种“非驴非马”的新生事物,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定性并加以调整的问题,以及以股份制的方式,建立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按照股份和合作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的初步构想。童平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定性和相关问题作了探讨。经过半天的讨论,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股份合作企业应是指多个劳动者,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行组织,联合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提取一定比例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批准的经济实体。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公私结合的经济成分,依当时以所有制划线的法律,既不能归于全民、集体、大集体的公有制,也不能归于私营、合伙、个体的私有制。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对这些企业目前可登记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今后逐步过渡直接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明晰其产权、强化其管理,其分配可不受集体企业的限制,但必须把利润大部分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股份分红比例要适当控制,还应有公共积累、集体福利、职工奖励金,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等等。这就有必要搞一个新的地方性法规。

如果说这个研讨就已经是一个贡献,是对温州股份合作企业若干规定的一个催生;那么,童平宇还有为这个催生更为直接更为有力的贡献。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宋文光要求童平宇先搞一个股份合作企业若干规定的初稿给他。尽管这是一个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参照的崭新课题,与自己的日常工作无必然关联,但出于对温州农村改革的相知,出于对温州模式的关心,童平宇就当即答应下来,并连夜赶着写了一个草稿,在第二天就送给了宋文光。虽然这只是一个参考稿,也不一定很完整,但意义则相当重大。因为,这是温州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最初一稿,也是中国股份合作企业政策法规的最早一稿。而这个最早之稿,或者说第一稿,并非出自政策研究部门,也不是出自企业主管部门,而是出自一个法律法规研究部门,这就更为难得更为不简单,也更具有研究意义和历史意义

因为童平宇考虑得比较周到,宋文光看了参考稿后,打电话给童平宇深表感谢,并说基本赞同他的意见,打算在其基础上搞一个暂行条例。童平宇一听,连忙跟着说:条例一般只能是法规的名称,温州没有立法权,用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比较妥当。宋文光当即表示赞同。参照童平宇的参考稿,几经修改,宋文光很快拿出了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讨论稿,经温州市委常委会讨论审改,由市政府于当年(1987年)11月颁布实施。看到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第一个《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用了他参考稿中的大部分意见,童平宇感到相当欣慰。几年之后,国家农业部又参考温州的这个暂行规定,起草并颁布了《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童平宇更是倍感欣慰。作为一个地方法律官员,还有什么能比为地方一个有重大突破的行政性规定出台积极出力,为国家一个有重大突破的崭新法规出台也有所献力,更为高兴和自豪呢!

童平宇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贡献,还不仅仅如此。在温州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蓬勃发展和规范化之后,他又深入地进行了“股份合作经济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撰写了专论《温州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问题》,发表于《律师与法制》杂志1991年第1期。

他先是论述研究股份合作法律问题的紧迫性。他在文章里鲜明地指出:“面对这种既不像集体又不像私营的‘非驴非马’的经济现象,政策调整比起法律调整显示了极大的灵活性和优越性。当法律还完全无视它的存在时,当执法部门还拘泥于法律上要么公有制要么私有制的划分企业性质时,温州市已在政策上给股份合作经济以扶持、优惠和倾斜,提出了‘鼓励、支持、引导、管理’的八字方针,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来对待,并认为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是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这种‘私生子’式的经济成分,在法律上未免处处陷于尴尬的困境,执法部门也因此大伤脑筋。经济超前,法律滞后,对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他继而探讨了股份合作经济的三大法律问题:一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二是股份合作经济对法律冲击的若干问题;三是对股份合作企业法律调整的六个思考。他尖锐地指出:“在股份合作经济立法问题解决之前,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调整问题不能冻结、搁置和回避,要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总目标出发,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这个思路,他对企业性质的法律界定问题,对于具有集体性质成分的股份合作企业中发生的职位性侵吞企业财产案能否定贪污的问题,股份合作企业单位走私问题,股份合作企业投机倒把问题,对破坏股份合作企业生产的行为,审理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问题等,应如何进行科学的法律调整,以更好地支持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都一一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童平宇的这篇专论,是温州第一篇公开研讨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调整的文章,也是全国第一篇论述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调整的文章。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和促进温州和各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这是童平宇对温州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一大贡献,也是对全国各地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一大贡献。因为对其研讨的专家学者并不很多,因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童平宇这篇文章所发生的影响和作用也就更大。

从撰写股份合作企业若干规定的第一个参考稿,到深入提出股份合作经济的法律调整的问题,童平宇对股份合作这个崭新的企业制度和崭新的经济制度问世和发展的贡献,是任何别的人都难以代替的,甚至也可以说是代替不了的。其力甚大,其功也大,必将留存在温州模式和温州农村改革的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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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要从温州经济格局实际情况出发的率先探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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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对温州模式发展的再一个出色贡献,就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叶,就如何从温州经济格局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审理改革中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司法界作了率先的大胆探索。

时间:1986年12月至1987年1月。

公开发表时间:1987年3月。

童平宇进行这个探索的出发点,是法院工作要跟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从温州经济格局的实际情况出发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把“不唯书,不唯上,要唯实”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真正落实和体现。他明确地阐述:温州模式这个概念是略去了一些非重要因素之后,集中对经济运行的主要方面进行抽象的多重结构。而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图式,在改革、开放、搞活、试验中不断地增添着新的内容,提出新的问题。鉴于此,法官应具有强大的社会心理承受力,在办案时不要被案件在形式上所表现出来的违法现象和非法状态所迷惑所左右,而是要把它置于温州经济格局的社会条件下,从多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剖析,依法审断,才不至于妨碍温州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于是,童平宇通过对温州几年来一批相关案件的分析和梳理,就如何从温州经济格局的实际出发正确进行经济犯罪审判,作了七个方面的大胆探索,撰写了一篇题为“温州经济格局和经济犯罪审判的反思与探索”、长达15000多字的大文章,于1987年3月25日发表在《民主与法制》社研究部和上海法学会研究部合办刊物《法讯》第12期上,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肯定,为温州民营企业的勃起和发展,为温州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难以估量的重大贡献。

童平宇关于经济审判要从温州经济格局实际情况出发的七个方面问题分别是:

其一,对经济发展有利的行为绝不能作为犯罪打击;

其四,要正确对待挂户经营;

其五,对转让倒卖合同要具体分析;

其六,要正确认定企业的性质;

其七,要慎重处理大承包条件下的贪污案件。

这几个方面的经济审判问题,都是当时事关温州模式发展的紧迫问题。这几个方面的探索,充分展现了童平宇唯实而问和敢于突破的可贵精神。他实事求是,思想解放,敢于直言,立足于温州办案的实际,为推进温州模式的发展,说了许多人想说而没有说出来的话,一些人想说而不敢说或不知怎么说的话,甚至只有感觉而没有想到的话。诸如在第一个问题里,童平宇以乐清“邮电大王”元子岳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为例,强有力地阐明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来说,有无社会危害性突出地表现为: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还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有些经济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审理案件时,我们如果偏重于对行为违法的审查,而忽略了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分析,甚至把危害性包括于违法性之中,“因为违法,所以有危害”,加以追究、打击,往往会以表象代替本质,出现偏差。在温州的商品生产流通中,要找行为人“违法”是很容易的,如无证营业、超越经营范围、少量偷税、轻微行贿等等,对它们可以用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多种手段调整处理,有的还要从管理体制的本身找出原因进行改革,但只要总体上对发展经济有利,就不能作为经济犯罪来打击。又如在第三个问题里,童平宇通过总结温州多年的办案教训,极为深刻地指出,这几年我们曾经办过倒卖农药案、倒卖带鱼案、倒卖啤酒案、倒卖木材案、倒卖汽车案,根据经营的是当时的禁止流通物,追究过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后来感到把这些物资作为不得超越的雷池,将会阻碍温州经济的搞活,于是相继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现在,温州搞试验区,对流通物的限制应更进一步放开,让其从不合法变为合法。再如在第五个问题里,童平宇分析了合同转让的两种情况,极为明确地说,对其中将合同转手从中牟利的,褒之者称为转让合同,贬之者称为倒卖合同,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应一概而论,而要看实际效果。如果将合同转让给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第三方,事实上该合同确已履行或基本履行的,一不能认为是诈骗,二不能认为是投机倒把。

童平宇在这篇文章里,还就法院如何做到从温州经济格局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经济审判,提出了自己的积极建言。一是要全面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他对此作了深刻的论述,并大声地呼吁,现在,各种经济一齐上,在法律上我们不仅要保护全民经济,保护集体经济,也要一视同仁地保护个体经济。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那些虽有违法行为但并未构成犯罪的人不应打击。“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任务之一,可判可不判的判了再讲,是视人的政治生命为草芥的极左思想遗毒。冤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洗冤平冤不如无冤”。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而要与温州的经济形势挂钩,从保护经济建设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防止对无罪者滥施刑罚,防止为了强调“快”字而动辄关押判刑。看不准的应该先放一放,明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勉强下判。二是要树立新的义利观。童平宇对此作了独到的论述。他尖锐地分析道,经济犯罪的主观目的和物质表现是暴利,但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存在以暴利来反推主观目的,进而判定经济犯罪的现象。这是不科学的。因为“暴利”二字是模糊概念。所谓暴利,是指倍数呢还是指速度呢?并无标准。按照老规矩,钱赚得太多,致富太快,便是暴利,便是暴发,便应打击。其实这是“红眼病”的典型表现。温州个体经济发达,个体户们从事生产流通和商品流通的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熙熙攘攘,皆为利往”,是无可非议的。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用它来套个体户、专业户发财致富是张冠李戴。个体经济是以个体为本位以家庭为轴心,从总体上讲是主观为自己客观益社会,能做到或基本做到这样,就是合法的或基本合法的,所得之利即使最多也不是不义之财,而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这就是新的义利观。三是要敢于突破某些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红头文件和法律规定。童平宇对此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用哲学家的语言说,商品经济的发展比十个法学家能提出更多的法律问题。有人认为法律不能突破,突破了就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其实,不是能不能突破的问题,实际生活已经突破了不少法律规定。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承认不承认这种突破的合理性,给不给这种突破以合法地位,以及如何调整我们的司法工作的问题。童平宇的这些话都是在30多年前说的,即使在30多年后的今天来看,也是说得何等之好,多么有价值啊!

童平宇如此倡导和坚持从温州经济格局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经济审判,辩证科学地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众多介乎罪与非罪之间的新情况新问题,所发生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不仅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审判和法院工作的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大批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先行者试水者,而且有力地推进了温州模式的顺利发展和完善。因为他的这个探索是公开刊发在上海市的重要司法刊物上,因而不仅仅对温州的经济审判发生了很大影响,对全国各地的经济审判也有一定的影响。完全可以说,童平宇是温州以至全国倡言经济审判要从当地经济格局实际情况出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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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私人企业法学思考的勇立潮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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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对温州模式的一大贡献,就是在温州以至全国,对私人企业最早进行了法学思考,极为鲜明地提出并论述了“私人企业的法律涵义”“私人企业的法人资格”“私人企业的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

撰写时间:1988年春。

公开发表:当年6月1日。这一天,《民主与法制》社研究部和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联合主办的刊物《法讯》第25期,刊发了童平宇撰写的“关于私人企业的法学思考”一文。

事情是由温州日报的一则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消息引发的。1981年1月12日,温州日报一版头条以大字号标题报道:“我市首次为私人企业摘‘红帽’——温州电热器厂原有性质被正式承认。”报道说,这家由厂长叶旗清一人投资2.4万元,于1983年1月创办的工厂,几年来国家、集体没有投资分文钱,也没有支援点滴原材料,却一直戴着“集体”的帽子。十三大精神给叶旗清壮了胆,他向市、区领导申明,要求确认该厂的私人企业性质。按照温州试验区有关条例,鹿城区政府同意该厂摘掉“集体”帽子,明确为私人企业。但两个多月过去了,虽然温州已经有了地方文件,全市摘“红帽子”的企业仍然只有叶旗清一家,没有跟着再出现一家,更不用说很多了。

这就需要有人出来呼吁。而十三大政治报告不仅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而且提出“必须尽快制订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这使政治敏感性很强的童平宇感到,在立法上对私营经济加以确认并进行有效的调整,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就断然决定“破门而出”,为私人企业的法律地位鼓和呼。

童平宇在“关于私人企业的法律思考”里,对私人企业的法律涵义、法人资格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比较科学的探讨和论述。尽管已经是30多年前的文章,但在现在看来也都是言之有理的好文章。

他的论述有理有据,充满激情。诸如在“私人企业的法人资格”这部分,就论述得相当深入。他锐利地指出,私人企业在立法上未得到承认,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有人说,私人企业与个体企业同等对待起字号就可以了,同样受到民法的调整,何必非要取得法人资格不可?”童平宇说不能同意这种观点。不给予具备条件的私人企业以法人资格,存在着诸多不利之处。首先是不利于生产,其次是承担责任不合理,第三是与外资不平等。童平宇大声呼喊道:外国的私人企业在我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而我国的私人企业却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不仅在法理上而且在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尤其在沿海开放地带,私人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做生意,对方负有限责任,我方负无限责任,显失公平。因此,私人企业凡具备条件的,经过法定手续,均可取得法人资格,这是依法调整私人企业的关键一环,势在必行。

他的论述思想解放,周到全面。诸如在论述“私人企业的权利”时,不仅讲了企业的私人所有权,而且讲了企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权,同时还讲了私人企业的横向经营权。他在文章里说:“《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联营,仅仅是指全民、集体企业之间的法律行为,对个体企业、私人企业能否参加联营,未置可否。私人企业既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但可以与个体、私人企业进行联营,也可以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联营。联营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既非你吃掉我,也非我兼并你。若联营之后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则是公私合营性质的合资(或合股)企业;若不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则各自仍是独的民事主体。这里无高低之分、成分之别,应一视同仁。”而在“私人企业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调整”部分,童平宇既讲了私人企业的民法、经济法保护的多个要点,又讲了私人企业的刑法保护的两大内容,一是改“破坏集体生产罪”为“破坏生产罪”,对破坏私人或个人生产资料的,均予一体惩罚,不应有别。二是设立侵吞公私财物罪,以利于保护私人企业的所有权。

童平宇在这篇论文里,还呼吁尽快制订《私人企业法》。他说:对私人企业的法律保护,有的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但存在的不少问题都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对现行法律作必要的补充、修订,才能理顺关系。重要的是,应尽快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私人企业法》。这是为温州的私人企业呼吁,也是为全国的私人企业呼吁。尽管当时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人企业甚少,但童平宇所呼吁的“私人企业法”,乃是私人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童平宇的法律眼光,可为深邃又超前,可谓是中国制订“私人企业法”的极为响亮一声。

童平宇在《关于私人企业的法学思考》最后,还公开鲜明地为温州私人企业呼喊和辩护。当时,有人担心温州公有制成分太少、私营经济成分太多,再这样发展下去,方向是否对头。童平宇对此大声地说:这种担忧是大可不必的。他还引用十三大政治报告的话来说,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童平宇的结论是:温州的试验,完全符合党的十三大精神。童平宇这是为温州的改革和温州模式辩护,也是为中国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辩护。这在那个对私人企业仍然充满争议的岁月,对温州模式姓资姓社也同样充满争议的岁月,是非常不容易的。没有勇于站立潮头的气魄,是难以做到的。这值得今人点赞,也值得历史称咏。

童平宇不只是“言”而且还努力在做。特别是在他转身到律师工作后,更是为维护一大批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尽了大力。诸如乐清黄华陈通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陈通考办了一个船厂,通过家族集资,从大连买了一条三千吨级半新半旧的,并有航运证的大船,修好后卖给了乐清的一家国有企业运煤,赚了100多万元(毛利)。哪知这一买一卖,因为钱赚得太多,却被说成是投机倒把,于1988年底被关了起来,当时有人主张要判无期徒刑,成为其时温州最大的投机倒把案。当童平宇担任此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后,经过案情的全面了解,知悉其船买卖合法合理,手续齐备,没有任何问题,不仅无罪,而且有功,为温州运输做出了贡献。不能因为赚钱多一些就说是投机倒把。为此,他积极跟一审的温州中院沟通,而且还设法跟省高院领导沟通,终于让所辩护的意见受到了法院的重视,法院反馈给检察院,两院最终统一了认识,拿掉了陈通考的投机倒把罪。可以说,童平宇是温州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出色维护人,温州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可靠维护人。这在温州是有目共睹,大家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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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专利”的最早发声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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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对温州模式发展的一个不为人知的大贡献,就是最早公开发出了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专利的响亮之声,呼喊不能“把市场经济的专利权拱手让给资本主义”,不能否定温州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为温州模式发展扫除了一个巨大的思想障碍和理论障碍,解决了一个当年经济学家还来不及解决还没有解决的大课题。

时间:1987年3月。

这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历史事实为据,有历史材料做证。

1987年3月25日,在《民主与法制》社研究部和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联合编辑出版的刊物《法讯》第十二期上,刊登了童平宇撰写的论文《温州经济格局和经济审判的反思与探索》。就在这篇文章里,童平宇铿锵有声地写道,不能把市场经济的专利权拱手让给资本主义,不能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与投机倒把与经济犯罪联结等同——

个体户、专业户的经济活动,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的,它必然要打破国营、集体计划经济的一统天下,以自己的充满生机的活力和自由竞争的磁力,吸引资金、物资、劳力、信息、科技……进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过去,我们有一个老的概念,一提市场调节,就联系到资本主义,仿佛只有资本主义才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就没有、也不应允许有市场经济,把市场经济的专利权拱手让给资本主义,然后用市场经济=资本主义=投机倒把=经济犯罪的等式联结起来,加以打击。

童平宇还明确地写道,市场经济的兴起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

“文革”中割资本主义尾巴,取缔“自由市场”(其实,这“自由市场”仅仅是经营农副产品,当时人们对市场的要求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弄得买菜卖菜都像做贼一样。对近年来各种大小市场的兴起,我们曾大惑不解,亦曾打击过,但事实证明马克思的下面一段论述无比正确:“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种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

童平宇接着对温州当年的市场经济做了极为鲜明的肯定,并且超前地明确地提出要用法律武器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温州特别旺盛的市场经济,既不是个体户、专业户们选择的结果,也不是用行政、法律手段所能取缔得了的。它的出现、发展和顽强存在,是由温州的生产力发展现状所决定的。尽管有人利用这种经济形式搞非法活动,搞投机倒把,我们对此应该予以打击,但是绝不能否定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而要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切实地保护它健康发展。

童平宇32年前就市场经济的这些话,说得是何等之好啊!这一个个观点,这一行行文字,在今天看来似乎平淡无奇,没有什么不得了,但在30多年前乃是禁区之言,吓人之言,带有巨大的理论风险和政治风险。可就在32年前,童平宇仕途正旺之际,他却一身是胆,敢冒风险,大胆突破,早于他人率先说出了这个别人还没有说过的真理,或者是不敢说的这个真理;而在32年后的今天,他所说的这些话,依然是正正确确的真理,没有任何一点问题。这是多么难得又多么可贵!更重要的是,这不是偶然的一句话,也不是随意的一个词,而是深刻的一个论述,整整600字,分为三个层次三部分内容的郑重论述。

说童平宇讲市场经济有风险,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当时的现实。童平宇此文的“三投刊物”,就可说明这一点。童平宇定稿,曾先把这篇论文投给北京的一家法学杂志,可得到的答复是:文章很好,只是讲市场经济的这一块太敏感了,也没有人讲过,可否给予删掉。如可删,即可采用。如不能删,那就只能退稿了。童平宇的答复是,这一块很重要,不能删。随后,他又投稿到武汉的一家法学杂志,得到的答复同北京的一样,也是讲市场经济的那一大段要删掉,不然就无法刊用。童平宇不甘心,最后想再试一试,把文章投到上海的《法讯》,幸亏《法讯》编辑思想解放,敢于担当,大胆采用了。就是因为有相当大的风险,才使得两家法学杂志不得已放弃了一篇好稿。

童平宇这个对市场经济的论述,发人之未发之言,明显早于本地学者和大小经济学家。我当年在温州日报主持农村改革和商品生产报道,报道过温州十大专业市场,主编过第一套温州模式丛书,采访过到温州农村考察的绝大多数专家学者,所见到的所有人都说温州专业市场好,说温州的这个市场好那个市场好,说温州农村发展商品经济好,却没有听到一个人说到市场经济,没有一个人说温州发展市场经济好。而在本土专家和各地经济学家的文章或著作里,当年也还没有一个人说到市场经济。这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幸好有《温州民营经济发展30年》这套丛书可以佐证。在这套收录了30年里研究温州模式几乎所有的代表性文章的丛书里,在1992年之前,压根儿找不到一篇论述温州市场经济的文章。而能找到的文章,最早的时间是1992年之后,比童平宇整整迟了5年。

童平宇这个对市场经济的论述,发人之不敢发之言,比主流媒体和党政官员们也早得多。就我所知道的,在1992年之前,媒体上只能讲商品经济,官员的口里也只能讲商品经济,没有一张报纸一个官员敢讲市场经济讲过市场经济。直到1991年下半年,全国大报上还在批判所谓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刊登权威人士批判市场经济的文章。温州的市场经济呢,当然更在批判之列。即使敢于为温州模式辩护的人,也不敢说温州是市场经济。直到一位伟人在1992年春天肯定了市场经济,大家也才跟着说要市场经济。

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人们,童平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叶,肯定和保护温州市场经济的第一人,也可以说是全国肯定和保护市场经济的第一人。这个历史事实要认可,这个突破要认可,这个贡献也要认可。

童平宇32年前就肯定市场经济和保护市场经济的论述,是绝对超前的一声惊雷,需要非同一般的学识和胆识的。没有不一般的学识不行,没有不一般的胆识更不行。他是从事法院工作研究的,研究的对象是案件和法律,而不是什么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何况在当年那还是一个政治禁区。可童平宇却不管禁区不禁区的,居然去研究了,还居然公开发表了。这该叫做什么呢?这应该就叫中华民族脊梁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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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南闯北温州人弱势群体的得力法律援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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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平宇对温州模式发展还起了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为温州走向全国各地的弱势群体直接维权。他在法院工作期间是这样,创办了温州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是这样,创立温州第一家民办律师事务所后更是这样。走向全国走向市场的温州人中,有一大批是处在社会底层的打工者,他们很少为社会所关注,却同样有这样那样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童平宇为走南闯北温州人所做的大量维权案件中,就有一个为弱势群体成功维权的经典案例。

1993年7月,辽宁沈阳至本溪公路吴家岭隧道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第一转包人三道环节“批发”,最后由第二转包人温州市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该县的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合股实施。泰顺县三魁、洲岭等乡镇几百人及外省的部分民工先后到该工地工作,成了一群走向东北的农民工。施工中,这些民工大都采用“干式掘进”方式作业。对此,第二转包人及发包人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厂工程公司、第一转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驻工地的管理、监督、监理人员均未予以制止,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且未提供足够防尘面罩及其他保护设备,从而导致持续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环境中作业的民工,吸入大量粉尘,身体受到严重损害。1996年,吴家岭隧道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1998年后,许多参与作业的民工发现患有矽肺病。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鉴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矽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先后有10名患者死亡。受害病患者长期受到矽肺病折磨,无时无刻不随着一呼一吸而痛苦,即使医治亦只能延迟恶化,不能逆转痊愈。他们备受煎熬,又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于是纷纷结队上访,甚至到天安门广场哭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震惊了中央、省、市领导,成为一件非常棘手的大案难案。

2001年初,温州市领导要求市司法局提供法律帮助,引导并帮助受害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温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即行研究对策。作为时任律师协会副会长的童平宇,虽然知道这个案件相当复杂,依然敢于担当,毅然挺身而出,决定由自己领头,和何延法、戴北平律师,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立继,以及前期已介入此案的王楚雄律师一起,组成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团,并抽调五名律师助理共同开展工作,无偿为196名当事人提起了2.08亿元的赔偿之诉,约200万律师费全免。

童平宇和律师团把这次法律援助作为一个政治任务来抓,高度负责。在长达一年多的诉讼活动中,分工合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终于把一件老大难案件办得相当成功。一是积极与近200名当事人沟通,进行法制宣传,疏导和稳定情绪,并帮助他们推选诉讼代表人,一次又一次地接待他们,倾听他们的诉求和呼声,帮助他们向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呼吁和反映情况。二是注重与法院联系,取得法院的支持。因为案件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以前形成的材料非常凌乱,总共有一个铁皮橱。童平宇就与法院联系,将这一橱材料借来,抬到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加以复印,然后交给助理们,整整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分门别类地整理完毕。三是协同法院,专门召开“泰顺矽肺病赔偿案谈话会”,向诉讼代表人介绍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努力稳定几百名当事人和他们亲属的情绪,对顺利诉讼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童平宇和律师团更是认真研究案情,钻研法律,为打好庭审这一仗做好充分准备。童平宇通过案情梳理发现,本案有它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基于劳动关系之上的因工伤损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是雇主泰顺隧道公司及股东的严重过错所致,而是与东北四家单位——即业主兼发包人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厂工程公司、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及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的过错均有因果关系。因此,童平宇和律师团极力主张将东北四个单位追加为被告人。为此,童平宇他们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充分论证,使得所提的追加被告人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说,童平宇他们提出的追加四被告,是整个维权官司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童平宇和律师团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都加以认真讨论,梳理观点,慎密分工,有理有节地提出了代理意见。结果,律师团的基本观点被中院、高院所采纳,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经童平宇他们艰辛努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思叶等民工的人身损害是由承包人、第一转包人、第二转包人即东北四单位及泰顺隧道公司及陈益校等被告人之间违法转包,发包人不制止违法转包并没有尽到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监督责任,泰顺县隧道公司违章施工等共同过错造成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院判决:对原告等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标准为38.96万元至3.896万元,已故者为22.68万元;赔偿款由泰顺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陈益校、王运福、张万民及承包人、第一转包人、发包人按照责任大小分比例承担,3个月履行完毕。总赔偿额按上述标准计算达6000多万元之巨,获赔额为国内职业病赔偿之最。另外,在童平宇和律师团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未参加本案诉讼但在工程中患矽肺病的民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法院公告期内登记的,也适用该判决。这为以后陆续提起的矽肺赔偿案,打下了坚实基础。这种劳动工伤索赔案的涵盖性判决,也属国内首创。尽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对温州市中院认定的全案事实予以确认,维持一审所作的赔偿标准及比例,并判令辽宁省交通厅等6被告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全国首例最大的职业病赔偿宣告结案。

这是中国法律的胜利,也是童平宇律师团的胜利。因此,童平宇带领律师团代理的这起案件,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新华网、新浪网、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杂志等全国性主流媒体都作了报道,浙江省内参、新华社内参也作了刊载对浙江温州法律援助作了充分肯定。国外、境外媒体也纷纷要求采访律师团。这说明通过该案的代理,温州法律援助律师团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此后,该案还被评为2001年至2004年浙江省律师界十大新闻事件之一。童平宇和何延法、戴北平三律师被浙江省律师协会授予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

这是童平宇为走南闯北温州人弱势群体的一个大援手,也是对温州社会和全国社会稳定的一个大贡献。值得留存于历史,更值得人们来传咏。

童平宇研究和助推温州模式之事甚多,不是一篇文章所能讲清讲完的。他作为一位律师早已名扬天下,但愿他的温州模式情也能名播天下。如果借助这篇文章,能使更多的人知道他不同于律师的又一番业绩,知道温州司法界有一位成绩斐然的温州模式研究达人,那就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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