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这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很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在认定工伤之前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也出现多种样式。而工伤认定,也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条规定也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情形息息相关。
2020年3月,湖北某建筑公司与某土地矿产开发交易中心签订《城乡建设用地项目施工项目》,约定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体承包人王某,王某组织当地多名农民工人员进行施工。其中,尤某负责转运砂石,每天报酬350元,由王某发放。10月21日,尤某在施工现场倒砂石过程中受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尤某亲属要求建筑公司给予尤某工伤保险待遇,但建筑公司以与尤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尤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建筑公司拒绝尤某亲属的理由合理吗?在此种情况下,尤某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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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该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根据上述规定,当马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建筑公司拒绝给马某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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