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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有工伤证吗_工伤证下来了有什么用_工伤有证吗_工伤证和伤残证_工伤证是工伤认定书吗?

2021-10-09 09:18:3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17 咨询电话:954310

作者: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书,应该追求严谨,杜绝语法或者用语错误,但是,笔者最近看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发现其认定书版本依然在沿用10年前的版本,几乎无变化,更为要命的是,文书竟然有多处语法错误或者用语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这些错误竟然沿用超10年,而一直未予改动,颇有将错误用法变成“通假字”之决心!法律文书偶尔出现错误或者笔误很正常,但沿用超10年的错误,还真不多见。

先上图:

这个工伤认定书是2017年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版本,与10年前即2008年一份工伤认定书相比,发现并无较大差别,就是错误依旧。笔者不揣浅陋,一一道来。

文书第1个错误:文书名称或者说标题错误,该文书标题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与工伤组合在一起,其语义更倾向于认定为工伤,对于不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标题仍然使用工伤认定书,极易造成困扰。一般而言,政府对某种行为进行工伤认定,最终不论认定为是否工伤,应是由政府部门做出决定,决定中性客观,本身不带评价,只是一种结论,认定属于工伤,或者认定不属于工伤。因此,其他社会保障部门普遍使用“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个名称作为法律文书名称,更为恰当。

文书第2个错误:决定内容属性错误。《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属于工伤。员工本身是一个自然人,其自然属性中性别为男性或者女性,身份上是属于某某公司的员工,即归属于某个类别,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程序中,经政府一审查,该员工因为受伤,其属性就成为了工伤了,即员工属于工伤。而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受伤的缩写,当然扩大语义范围,还包括工亡的意思。因工受伤本身属于一个事件或者称一种行为结果,将员工等同于一种行为结果或者一个事件,显然无法直接等同,该文字表达犯了明显的逻辑错误。正确的表达应为:认定该员工本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文书第3个错误:文书用语前后矛盾。“用人单位、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本认定书一式三份”本处前面表达的是收到决定书,而后面紧跟着却注明“本认定书”,更为重要的是,该文书名称为《认定书》,并非决定书,显然,决定书与认定书用语不统一,造成当事人实际上永远无法收到决定书的情况,当事人真要较真,存在永远不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效问题,因为没收到,就不可能过期(当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如第1个错误所言,其文书标题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显然该法律文书的名称是《认定书》而非《决定书》,因此,该法律文书用语前后不统一,应当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笔者提出的第1个建议,将法律文书名称更改为《深圳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全部统一使用“决定书”来表达,即可解决该错误。

文书第4、5个错误:称谓表达错误。该认定书右侧“伤残员工或家属“,伤残员工一词不合适,因为受伤并不代表一定会伤残,统一列为伤残,不仅法律文书不严谨,而且还可能会对工伤员工造成心理不适。正确的应为:员工,不带任何形容词比较恰当。另外,家属一词并非法律术语,法律上并无对家属做出定义,家属包括哪些人,无从确认,但近亲属,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均有定义,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有与近亲属概念接近的供养直系亲属,应避免使用非法律术语。正确用语应是“近亲属”。

文书第6个错误:称谓主体表达错误。”用人单位、员工或亲属及社保部门各执一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亲属并非工伤认定的法定申请主体,只有近亲属才属于。因此,只有近亲属才是执有《工伤认定书》的法定主体,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注明“近亲属”。“用人单位、员工或其近亲属及社保部门各执一份。”

文书第7个错误:遗漏特定称谓释义。认定书中仅出现二次“申请人”,但却均未注明申请人是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有两方,即一方为员工或者其近亲属,一方为用人单位。而认定书却未列明申请人是哪一方,让阅读该文书的人无法确定谁是申请人,在法律文书中,也许出具该文书的机构会认为,谁是申请人并不重要。但笔者认为,工伤认定书属于独立的法律文书,并不是工伤认定申请书的附件,应当予以明确具体的申请人身份。正确做法是文书开头列明各主体在本法律文书中的称谓或者说是地位,如申请人:张三,或者某某公司,使整个文书内容完整,不需要寻求其他文书来确定相关信息。

当然,该文书排版上也不严谨,在罗列员工身份信息时,由于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在前一行无法打印完整,该文书则另起一行,首行缩进2字符,直接导致与前面一行的身份信息脱节,进而该身份证号成为员工主体,引领一段行文,有失严谨。

(注: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

作者简介:

彭万红律师,江西宜春市人,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知名人才市场劳动法讲师。主要负责办理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和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劳动法领域为超过50家企业提供劳动法专业服务,撰写劳动法文章超100篇,其中数篇专业劳动法文章点击率过10万;主导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超500件,其中重大复杂商事诉讼超30宗;刑事辩护领域2015年以来争取无罪5宗,取保候审6宗,不起诉2宗,缓刑7宗,占总办理刑事案件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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