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常规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
包括日常工作场所和单位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
,这是“三工”要件中最重要的因素。
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玩耍、干私事而受伤或因情感、恩怨等与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认定中,比较多见的复杂情况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比如绕道上下班遭遇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做出司法解释;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政策解释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将通勤事故列入工伤认定情形,超出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体现了对职工权益更充分的保障,但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政策边界,防止无限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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