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姐系农村家庭,夫妻育有两女,大女儿已婚,有两个小孩。小女儿大学在读。李大姐一家虽不富裕,但也幸福美满。
2013年,李大姐应聘到成都某学院工作,办理入职后,由某学院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到后勤公司工作,由后勤公司为李大姐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李大姐的丈夫张大哥也在外务工,夫妻二人为家庭辛苦打拼,不辞辛劳。夫妻俩商量等小女儿大学毕业后,就拿退休金出去旅游,潇潇洒洒地度过下半生。但李大姐心里更愿意带带外孙儿,享受天伦之乐。
殊不知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11月,李大姐如往常下班回家,在十字路口遇一大货车闯红灯超速行驶,遭遇重大车祸,不幸伤残。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这起事故李大姐无过错。事故发生后,学院第一时间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向相关部门报备了工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为二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也就是说很多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都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
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原本幸福平静的生活,但顺利认定了工伤让李大姐一家松了一口气。拿到鉴定结论意见书后,学院积极配合李大姐一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没想到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李大姐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是后勤公司,而非签订劳动合同的学院,不符合工伤赔付的规定。
李大姐出事后,张大哥一直照顾其生活,无法外出务工,可预见未来照顾李大姐会成为他的主要工作,只能兼职打打零工,经济收入直线下降且不稳定,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大女儿也家境普通,育有两女,也无力照顾原生家庭太多。小女儿刚刚考入大学,学费、生活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本来以为认定了工伤国家有保障,现在该怎么办呢?
李大姐一家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向仲裁机构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案件分发到了成都市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成都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王晓路接到案卷后,立刻与李大姐一家取得了联系,了解案件情况。
在与李大姐和学院方面的联系过程中,调解员发现了本案的多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不一致,无法享受工伤赔偿;二是李大姐未达到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李大姐现在已参保13.5年,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三是李大姐被鉴定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调解时需要考虑保障李大姐后半生的生活;四是申请人因伤残无法亲自办理手续;五是李大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学院全额支付赔偿金,金额较大,学院存在困难。
调解员根据争议焦点,为李大姐量身定做调解方案,多次与学院沟通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最大程度地保障李大姐的合法权益。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六次现场调解,无数次电话沟通协调,最终形成了一个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
1.学院向李大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50,016元,每月支付2,084元,两年内付清;
2.学院向李大姐一次性补发前期的生活护理费7,789.20元后,按月支付李大姐生活护理费2,596.4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随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直到申请人死亡时;
3.学院按月支付李大姐伤残津贴1,800元,直到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当月止。李大姐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4.从李大姐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次月起,学院停发伤残津贴;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学院补足差额。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共同确认签字,完成了调解书的签署。
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熊晓东
法律援助律师周红洋
公职律师李婧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和解款存确有困难,分期支付可以大大缓解学院的支付负担。一方面,分期支付可减少大额支付对单位现金流影响,且可避免单位逾期或不能支付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单位将更积极、主动的履行基于自愿达成的协议,“分期支付”更有利于员工诉求的实现。
回到本案,基于单位性质和申请人的信任这才可能是最佳方案,“分期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履行风险。若用人单位任何一期未支付,员工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款项将存在障碍,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未到期款项,员工须待每一期款项到期且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后才可就已到期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大大增加了履行成本。如待全部款项到期后申请强制执行,若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或申请破产,未执行款项存有无财产可执行或执行期限拉长或执行金额大幅减少的可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起工伤案件的代理,从最初的劳动关系确认到最后获得相应的赔偿款,共计有十二个环节(不包含获得胜诉判决后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及不服二审法院判决而启动的再审程序)。如果不考虑公告送达、案卷移送和特殊案件需要延长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审判期限等特殊情况,即使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十二个环节所需时间为29个月,若再加上案卷移送、文书送达等时间,超过三年也不足为奇。
鉴于工伤案件环节繁杂,且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多方主体,因此在办理工伤案件时,非常有必要对其流程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从大的层面来讲,工伤案件办理可以分为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工伤认定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以及工伤赔偿阶段四个阶段。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是指工伤系基于第三人原因所致。受伤职工既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赔偿,又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若是单纯因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同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即使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四川,依据2021年8月6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即使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均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结合本案主人公李某的伤残等级是伤残二级,生活自理障碍鉴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是受伤职工是否能够在鉴定伤残级别后能否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依据。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而劳动功能障碍的鉴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即一级至十级。这个项目的鉴定是伤残职工主张伤残赔偿金及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对应不同级别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也不相同。
2020年以来,成都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要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试点以来,以建设联动机制、搭建实体化“一站式”平台、培育专业调解队伍等事项为基础支撑,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强化“一张网”信息调度、跟进实施专项数据分析为创新点,联动多个市级部门纵深推进劳动争议“一站式、全链条”化解,推动大量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在仲裁、诉讼前端。
着眼于巩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将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处置机制建设纳入《成都市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实施方案》《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等进行安排部署。同时深化总工会与法院、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先后制定印发配套性文件,聚焦实体平台建设、专业调解队伍建设、线上信息系统搭建、实施调解仲裁诉讼分流、做优司法确认程序、强化考核等具体事项增进配合协同。
构建以市级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为原点向各区(市)县分中心、重点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延伸的“1+23+N”的阵地网络。深化实体化联处平台功能建设,设置调解、仲裁申请、司法确认、劳动监察举报、法律援助等窗口,通过集约化功能配置推动多元主体形成合力,实现了“一站式”联调。
市总工会牵头成立“成都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员等资源,实现了市本级146名、全市1400多名的专业劳动纠纷调解员归口调度管理。建立调解案件补助机制,坚持通过“成功一件补贴一件”的“以案定补”机制激发调解员积极性。
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成都市“一站式劳动纠纷联动处置信息系统”,系统将推动全市劳动争议诉求表达、分类分级受理、分流调处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对全市劳动争议案例实施大数据分析研判,通过提升劳动争议处置效率来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创新举措在成都市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效。2021年1-8月,全市共调解案件12380件,涉及职工1.79万人,金额3.17亿元;调解成功6966件案件,涉及职工1.07万人,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1.44亿元,调解成功率56.3%,有效地实现职工维权成本和司法资源成本的“双减”。
目前,成都市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构建了“1+23+N”的阵地网络,1是指以市级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为原点、23个区(市)县分中心为枢纽,向N个重点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延伸的联调体系。为方便职工群众,有劳动纠纷诉求的职工可就近向任一联调站点提出调解诉求,各站点具体地址可登陆成都市总工会官方网站,进入法律援助版块自助查询,也可向当地工会询问。职工群众还可通过微信搜索“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小程序,在线上提出劳动纠纷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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