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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12:36:3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24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是企业与员工均不愿面对但又无法控制的问题。当工伤发生后,作为劳动者,首要考虑的问题,便是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即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工伤五至六级伤残能享受哪些待遇,怎么规定的?

工伤五至六级伤残能享受哪些待遇,怎么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保卡上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用途为支付职工门诊以及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不可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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