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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工伤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

2021-09-24 21:14:0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22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事故的发生,说到底就是工伤预防没有做好。所以,我们人社部门也一直在强化工伤预防的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培训这些手段,来加强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比如,像建筑行业,平时要督促工人进出工地戴好安全帽,比如机械加工行业,在切割打磨时应提醒员工戴好护目眼镜,比如运输行业,出行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路上做到安全驾驶。

农民工发生工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或者发包方?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不久前,甲公司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给了自然人刘某,而刘某又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而受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赵某的受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甲公司将一工程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赵某的受伤,应由甲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在职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郑某系某公司操作工,2017年5月26日13点50左右,郑某在车间流水线上工作时,突然昏迷趴在流水线桌上。14点10分,救护车到达,将郑某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抢救,15点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郑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某企业职工谭某骑摩托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和脑震荡后遗症。经县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抢道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谭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条例规定,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单位职工在篮球比赛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

某单位职工郑某所在的篮球队代表单位参加由县体育局举办的县男子篮球联赛,在比赛中,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造成郑某肋骨骨折。

本案中,单位指派郑某代表单位参加篮球比赛,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郑某此次受伤为工伤。

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矿山企业职工王某在井下作业时,突然感觉左耳朵好像有东西闭住似的,听不清楚外界声音。经医院诊断为左耳突发性耳聋、腔隙性脑梗塞。事后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王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王某经当地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左耳突发性耳聋、腔隙性脑梗塞与本次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自身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项阳欢华熠凯

雷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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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墨垚

排版/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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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面对不同情形工伤认定案件,无论法院还是人设部门,都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文本针对法院适用中分歧较大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逐一进行汇总解析,以供参考。

1

刘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4年12月19日,刘某在工程施工现场与施工指挥人员赵某在协商建筑材料运输程序过程中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斗殴,后赵某会宿舍取匕首将刘某眼睛刺伤,经医院诊断为一侧眼球破裂伤。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后经法院审理并判决,法院认定刘某对于伤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2015年7月15日,人社局根据刘某的申请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建筑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9日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刘某与赵某之间的纠纷虽然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但其受伤确系与他人发生口角所产生的怨愤所致,其受伤不属于因工受到的暴力伤害,随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两级法院均认定不属于工伤情形后,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刘某始终以完成工作职责为其主观意愿,因此不能单独将刘某受伤结果归咎于二人之间的私人恩怨,从而否认因工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显然刘某在伤害纠纷的发生中并无明显过错,因此虽然二人对于发生争执都有一定过错,但刘某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受到暴力伤害,因此不足以阻却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最高院裁判要旨:若过错程度不足以导致其受到暴力伤害,则亦不足以阻却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若机械性的认为只有在暴力伤害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被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立法意旨有悖,最终判定刘某属于工伤。

2

刘某在上班期间准备冲泡奶粉,一不小心被开水烫伤,同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下肢二度烫伤。刘某提出工伤申请,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刘某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理由:《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冲泡奶粉的行为,属于在一定合理范围内,为更好的履职行为,属于间接工作原因,因此需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首先,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求而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对于“合理的生理生活需求”既不能过度苛责,亦不得无限扩大,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加以分析和界定。

3

2017年10月21日上午9时45份,A公司职工赵某骑车回家哺乳途中被机动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赵某无责。赵某提出工伤申请,人社局认定不符合“因工外出”的情形遂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赵某经行政复议维持了非工伤认定结论。赵某提出行政诉讼。

根据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明确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赵某哺乳时间应当属于劳动时间。

回家哺乳系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需求,并非出于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在回家哺乳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因工受伤。

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不具备满足女职工哺乳需求的客观条件,女职工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非赵某的责任,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撤销人社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撤销某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

2016年8月8日贾某就职于A公司从事快递员。2016年8月13日18时30分贾某从其所在单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点上夜班途中意外摔伤。2017年6月28日贾某提出工伤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经行政复议维持和行政诉讼,贾某申请再审。

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不仅仅指工作岗位。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去往工作岗位的途中,因工作目的明确且为开始工作前往必须经过的路途的,因意外摔伤,认定为工伤才符合立法本意。本案中贾某在厂区内前往工作岗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中院行政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

2019年7月30日0时10分,方某下夜班后驾驶摩托车在途中行驶中被山体落石砸伤。交警大队到场出具《道路事故证明》为意外事故。2019年8月16日方某就职的A公司提出工伤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方某诉至法院,终至省高院再审。

认定理由:交通事故既包括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本案中方某系夜班途中与山体落实相撞造成的受伤,且经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系意外事故,证明非因方某本人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

2016年4月5日,孙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并结清工资,于当天20时20分(工作时间17:00至20:00)驾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孙某负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6日孙某提出工伤申请,人社局认定符合工伤,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认定为工伤,单位提起上诉。

员工提出辞职当天下班回家途中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认定理由:首先孙某在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其次其提出辞职申请并不能否认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文某入职A酒店单位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2014年4月3日18时,问某和该酒店其他工作人员宴请相关客人,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窒息死亡。文某家属提出工伤申请,人社局认为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遂作出非工伤认定。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及两审法院判决,文某家属申请高院再审。

认定理由:1、文某负责酒店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应酬客户的需要,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2、文某在A酒店宴会陪酒后因酒后事故造成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伤害。

本案中应酬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符合其工作职责和用人单位工作性质,且非醉酒状态,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注意:举证方面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属于非因工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注意:包含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注意:受到的暴力等以外伤害要与履行工作具有因果关系。

4、患职业病的;

注意:首先,应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其次。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注意:因工外出不仅包含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工作,还应当包括因工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注意:首先,“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在合理时间内途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往返与工作地与居住地、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次,“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注意:首先,突发的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其次,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最后,若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注意:此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意:此种情况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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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一辆私家车停了下来,小伙子背来了一位患者,准确说是一位老人,毕竟老人除了有慢性的高血压病,并无其他致命的疾病。这次老人来到医院,竟然是因为“饿”,他那不孝的儿子已经一个礼拜没给他喝水吃饭了,奄奄一息,受苦伶仃……当然具体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医生,这老头还有救吗”,“有救,要住院一段时间治疗”,“你给我开一张死亡证明吧,我不在你这看了”,“死亡证明,你个不孝子”医生暗骂道,(不敢声张,万一医闹呢),“这个不能给你开……”,“算了,我到其他医院去看”,小伙子背起老人就要走,医生拦也拦不住……

今天我们谈医疗、谈法律,不谈那个不孝子,当然他可能触犯了遗弃罪。在这里要给各位医生提个醒:死亡证明、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等等能随便开吗?不能,你有可能会触犯法律。

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如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管理相当的严格,层层把关、层层审核,出现问题的几率已几乎没有。当前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日常工作中需要经常给患者开具的一份证明,它只是薄薄的一张纸。但,它是具有法律效用的。在工作中,时常有些医生,因为不够严谨,因为诊断证明书的问题引起纠纷。

事实上,我们更多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自己需要,或受他人之托,因为种种原因,来找你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书;这个时候有的医生可能会出于人情关系、出于同情,或者被别有用心的病人或家属欺骗,或者被金钱诱惑等等,不慎或故意出具了与实情不符的诊断证明。

出具了这张证明,签上了你的名字,可能本来与你无关的事,就因为这张薄薄的纸,医生成了“帮凶”。

以上只是简单的举例说明,关于医学诊断证明具体如下: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二胎指标、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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