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疫情防控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武人社办【2020】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第四点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原文如下:
“四:落实好疫情防控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结算、支付工作,开辟快捷认定通道、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确保工伤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凡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凡因疫情防控而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实现内部相互传递和核查。各社保经办机构要简化经办流程和时间,及时受理、审核并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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