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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