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的“三工”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确定职工是否因“三工”原因受伤,应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联系在一起综合考虑,只要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情形,都应认定工伤。
下面具体解释一下,涉及“三工”的基本概念:
●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和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
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既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等)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易界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以不用考虑前两个要素,认定工伤。反之,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玩耍、干私事中受伤,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等,均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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