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鼻子工伤伤残鉴定标准_工伤鼻中隔骨折伤残鉴定_鼻骨骨折工伤鉴定标准_鼻子骨折鉴定伤残_工伤鼻骨骨折?

2021-10-09 23:40:5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27 咨询电话:954310

【空鼻症与伤残等级】因空鼻症患者引起的几起极端医疗事件仍记忆犹新,但空鼻症患者的维权却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空鼻症的定残存在标准上的难题。空鼻症是由于鼻甲过分切除引起鼻粘膜萎缩而导致的一系列后果严重的症候群,这些症候群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病人主观上的极端不适,包括窒息感、恶臭、焦虑、注意力下降等。但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或其他伤残评定标准,却没有将空鼻症类损害纳入伤残评定范围,比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仅在“三级甲等”之8中列入了“鼻部缺损1/3以上“,对应6级伤残;而《道路交通伤残标准》也仅将外鼻的缺损纳入伤残范围,如外鼻完全缺损构成5级伤残,外鼻大部缺损构成七级伤残等等,对由于内鼻如鼻粘膜缺损或萎缩引起的系列后果,国家颁布的各鉴定标准均未纳入伤残评定范畴。这里面的原因既包括现有定残标准主要着力于器官的外观或可视性损害,也包括现有定残标准对病人主观后果的不重视。

我认为,在鉴定实践或司法实践中,即使在不修改现有定残标准的前提下,亦可采以下两种方法予以纠正:一是鉴定机构可以利用确定伤残级别的总则或原则对残疾标准不明确的损害予以综合评定。实际上,鉴于人体的复杂性、医学的局限性和损害的千差万别,任何一个伤残标准都不可能穷尽所有人体损害后果及其伤残等级,因此每个伤残评定标准都确定了总则或评定原则,在无对应伤残标准时可用总则评定。总则确定一项损害构成伤残的考察要素大致包以下括四项: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对人体活动能力的影响,对社会交往的影响,是否构成医疗依赖。因此对于”空鼻症“这类无明确对应评定标准的损害亦可用上述四项原则予以综合评定,显然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医学上确诊的空鼻症构成了伤残,且级别不应太低。二是司法机构应充分考虑空鼻症引起的特殊精神后果,包括前面提到的窒息感、恶臭、焦虑、注意力下降等等而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尤其是在伤残等级及残疾赔偿金明显不能弥补受害人之损失时,精神损害应当大幅提高,不能拘泥于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伤残等级相适应,比如各地法院广泛采用的一个残疾级别对应5000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实际上精神损害与残疾程度在多数时候不成比例,残疾级别低的损害带来的精神痛苦可能远甚于级别高的损害,更不用说空鼻症这类主要体现于主观痛苦的损害了。精神损害应当个别考察,将精神损害与残疾系数直接挂钩,是一种懒人做法。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