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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被开除_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要推翻这个认定,可能吗_工伤被辞退_工伤终局裁决_工伤鉴定期间被开除?

2021-10-10 00:52:4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24 咨询电话:954310

喜之郎,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果冻食品领域的第一品牌,老字号,产品深受消费者喜欢,并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公司商标“喜之郎”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喜之郎果冻绝对是90后,00后的童年回忆,外观晶莹,口感软滑想必大家都曾被果冻这种神奇的美食而征服。

资料显示,垄断果冻市场的喜之郎,在高峰时期,其曾占有70%的市场份额。除了“喜之郎”品牌,其还拥有“水晶之恋”,“CICI”,“美少年”等果冻布丁的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当下喜之郎的核心业务依旧为果冻。在国内绝大多数超市卖场的散货架上,人们依然能见到喜之郎果冻的踪影——十年如一日的包装、十年如一日的口味。

每一年小编妈妈年货清单,必不可少的一定有喜之郎果冻,旺仔牛奶,还有徐福记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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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喜之郎发生了一起员工在宿舍猝死事件,事发后,喜之郎公司认为邵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遂向阳江市阳东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接下来小编与大家一起进一步了解本案件,到底为何该员工在宿舍猝死不被认定为工伤,以及一些日常较为容易发生的事件是否算工伤,例如:工作时间取私人快递摔伤算不算工伤;雨天路滑,上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算不算工伤等等.....

邵某是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喜之郎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邵某下班后进入喜之郎公司宿舍,第二天凌晨3时30分,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内被发现跪在地上趴在床边,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4时31分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为:

据邵某的上司杨某陈述,工作当天,他去过邵某的工作岗位约有10次,18时左右发现邵某脸色有点发白,额头冒汗,就问是否不舒服,邵某说感觉有点不舒服,下班后回去休息一下就没事的。

此外,同宿舍的同事陈某提到,在3月26日晚上8时10分,他回到宿舍时,邵某在床上靠着墙玩手机,脸色有些发白;约10时10分,他看见邵某已睡觉,脸朝墙壁侧着睡。“大约是三点多,闫某喊醒我们,发现邵某跪在床边没有什么反应,过不了多久,医生来了,到4点多医生说抢救不回来。”陈某说。

同年4月15日,喜之郎公司向阳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邵某于2020年3月27日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

经过调查、现场勘验,阳东人社局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邵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对于阳东区人社局的决定,邵某的家属不服,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阳东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阳东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家属认为,根据喜之郎公司向阳东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该申请书明确提到“经车间线长杨某确认2020年3月26日上班期间18点左右发现邵某脸色有点发白,并询问其是否不舒服,以及是否需要提前下班看医生或休息,邵某说感觉有点不舒服,但又说半小时后就要下班了,等下班后再回去休息。”该情况充分证明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发病的病症,且在48小时之内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2020年9月1日,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阳东人社局辩称,2020年3月26日19时左右,邵某在喜之郎公司下班后,进入公司宿舍休息。27日凌晨3时许,邵某在宿舍被发现身体异常情况,于27日4时31分宣告邵某临床死亡。

阳东人社局认为,本案中,虽有员工证明邵某在工作时间出现疑似身体不适的情况,但邵某并未提出请假或者吃药,说明身体并非已经出现明显症状。另有监控录像显示,邵某下班后正常行动至食堂吃饭,并在饭后边玩手机边步行回宿舍,期间也无明显症状。

因此,阳东人社局认为邵某下班后在员工宿舍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对邵某的不幸去世,阳东人社局深表同情和惋惜,但阳东人社局作为行使公权力、履行工伤认定职能的行政机关,理应依法行政,不可感情用事。

庭审中,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表示,在事情发生之后,喜之郎公司派公司员工多次上门探望和慰问家属,也希望邵某能够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从经济上获得一定的弥补,为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如实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履行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此外,喜之郎公司回应家属的疑问,表示发病跟喜之郎公司工作环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喜之郎公司的工作环境温度并不高,同班的工友的证言也证实了3月26日的工作量和环境与往常是一样的;至于宿舍是否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邵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喜之郎公司宿舍死亡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本案中,邵某出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时是发生在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宿舍,没有证据证明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虽然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去世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阳东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认为邵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工作时间取私人快递摔伤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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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通过官方微信正式回复:工作时间取快递摔伤是否算工伤,应视两种情况而定——

如果取件的快递是工作中替单位采购的办公物品,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取的是自己的私人快递,则不能算工伤。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进入单位内部范围,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工伤吗?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如何诊断“职业性”中暑?《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人社部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2013年国家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因此,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比如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在酒店洗澡摔伤,或在酒店突发心脏病死亡等,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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