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没有建筑资质包工头,建设公司和包工头都需担责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代某雇佣原告李某到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由其发放报酬给原告,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对于各个被告方责任问题,首先,被告代某并没有建筑资质来承建工程,又私自雇用没有工匠资质的原告李某,且对李某施工期间未提供安全保护装置,因此代某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被告某建设公司选择了没有承建资质的代某,因此该建设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建设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楼盘开发商,由于它将工程发包给有建设资质的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选任及指示方面的过错,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李某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本应对建筑操作流程非常熟悉,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施工安全义务和佩戴安全设备,也存在过错,故原告李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结合事故经过,酌情自负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4.8万余元;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李某7.9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认为,劳动者应与有工商登记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才索赔有方。承建单位如果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去承建,一定要审查承揽方有没有建筑资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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