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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快报怎么写_工伤快报和工伤申请_报工伤资料_工伤快报是个什么程序_工伤快报怎么上传快报?

2021-10-10 01:58:2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46 咨询电话:954310

夏某系某建筑公司的一名水电工,2017年7月21日,他在工地上登高作业时,不慎从楼梯上跌落,致右侧第9-12肋骨骨折。8月11日,夏某所在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8月18日,夏某与该建筑公司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

“……乙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除甲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272元外,甲方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二、双方于本协议签订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即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凭据,甲乙双方就此事项涉及的经济往来全部结束。

三、甲、乙双方就此事项签订本协议作一次性了断,乙方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因此事项再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要求……”

协议签订之后,该建筑公司即如约全额支付了协议款项,夏某也出具了收条。

同年10月16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认定夏某此次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2018年3月16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夏某符合因工致残十级。

6月6日,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赔偿协议无效,但仲裁委不予受理;

随后,夏某又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基层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夏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不服,提起上诉。

夏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是2017年8月18日,当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

虽然双方的协议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夏某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导致轻易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协议。

后夏某被鉴定为因工致残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6个月的上年度平均工资。

而该建筑公司支付给夏某的赔偿款项合计12272元,显著低于其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夏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夏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综上,如果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而如果该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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