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者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能力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工伤康复期评定;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复查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保险关系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病历资料。
②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可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
③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④工伤康复的申请方式:
工伤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工伤职工伤害部位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工伤康复包含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如需申请康复治疗,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
a由工伤职工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伤治疗病历等材料,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康复,由康复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鉴定申请。
b经康复机构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确认。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c辅助器具的申请方式: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申请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10.8%。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市内六区的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其他区市的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社保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对暂不具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今后不得补缴。
用人单位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都要进行缴费基数的年度申报,并按新申报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统计汇总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并据实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进行保底封顶,最终确定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的职工,由于在该单位没有上年度工资收入数据,对新入职的人员均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申报。下一年进行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如果上年度发放的工资不满十二个月,换算为十二个月的工资进行申报。
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进行衔接归并。
。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移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移后,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对申请转移接续的,即时受理,3个15日办结。
①各经办机构受理企业或参保人员的接续申请,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15个工作日内,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②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回我市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③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15个工作日内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接续。
我市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到经办机构窗口打印或通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一期】
政策|一文读懂关于就业创业、企业稳岗等补贴规定
【第二期】
政策|一文读懂关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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