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17号),我省自2019年7月起,对参保单位缴费实行浮动费率,每个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浮动费率时段为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按规定2021年7月拟启动新一轮浮动费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浮动费率计算指标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上一浮动周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同期内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该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本轮支缴率取值时段为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其中2020年受疫情影响,按照国家政策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在计算单位缴费总额时,对减免的工伤保险费视同全额缴费计算。
(一)本轮浮动费率符合费率上浮条件的单位,按上浮档次对应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本轮浮动费率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至2021年6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95亿元,可支付月数为8个月。按照黔人社发〔2018〕17号第十一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符合下浮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再下浮,按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关于具体实施。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具体计算结果及实施,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布明确。参保单位如有疑问,请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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