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发[2015]167号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告,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参保证明及有关工程承包、转包、分包协议等相关资料。
因属紧急情况参保单位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从业人员花名册,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十五、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十七、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除1-4级外,均在参保有效期结束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伤残待遇;5-10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牛哞哞博客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