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在每年暑假的时候会招聘一些高三毕业生做临时工,一方面,由于
,正巧在学生暑假期间,用人单位的工作量变大;另一方面,由于暑期临时工对工资的要求不高,极大的
。
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完高考之后,进入大学以前,处于相对模糊的身份界定,一方面有很大的可能性进入大学进一步深造,一方面也可能正式踏入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
此时一概笼统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在校生业余时间兼职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规定,显然对于暑期工而言是极为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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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只要该年满16周岁,即具备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必然也就能享受工伤待遇。
1、即使是暑期工,也要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期限为短期(三个月内),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与今后就业没有任何关系;
2、按天或者按小时计算薪资;
3、有条件的尽量为暑期工购买雇主责任型商业保险;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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